第一条 为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能,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上级机关的工作部署以及学校的各项重要决策的贯彻落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督办工作要围绕学校党委和行政确定的中心工作,按照归口管理、分流承办、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就有关重要事务进行检查督促,督促相关部门、系部、直属机构落实和完成工作任务,并协助解决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四条 督办工作的主要范围为:
(一)贯彻落实上级机关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
(二)贯彻落实学校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
(三)办理上级机关交办事项;
(四)落实学校学年度工作计划和专项工作计划;
(五)履行机构和岗位职责;
(六)办理学校重要公文和重要工作;
(七)办理学校领导工作批示和交办事项;
(八)办理群众来信来访;
(九)办理其他事关学校工作的重大事务。
第三条 学校党工部和办公室分别负责学校党群系统、行政系统督办的牵头工作。纪检监察处、人事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系部、直属机构配合开展督办工作。
第五条 督办工作按以下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拟办。对确需纳入督办工作范围的,督办牵头单位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在拟办意见中,应明确承办单位(含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承办时限、工作要求和督办形式(口头或书面)等。对于重大或复杂事项的督办,督办责任单位在提出拟办初步意见后,要征求有关协办单位的意见,并报学校领导审定后进行。
(二)立项。对确定要督办的事项,督办牵头单位要逐一立项登记,并填写《督办登记表》,以便于进行跟踪督办。
(三)交办。督办牵头单位发出《督办通知单》,将督办事项交给有关部门、系部、直属机构办理。在交办时,应做到任务量化、时限具体和责任明确。对《督办通知单》,承办部门要认真履行签收手续。
(四)催办(查办)。督办牵头单位采取发出《催办单》或口头催办等形式,适时对督办责任单位进行催办、查办。催办、查办过程情况要有明确的记录。对于在督办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应详细记录,并及时呈报学校领导研究解决。
(五)办结。承办单位在督办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向督办牵头单位回复办理情况。督办牵头单位要按交办时的要求对承办单位的回复情况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补办或重办;对符合要求的,及时呈报学校领导,并做好材料立卷、归档等工作。
第六条 督办工作要根据督办事项的内容,采取以下方法进行:
(一)催报督办。学校校长办公会和党委重要决策出台或工作部署之后,督办牵头单位在规定的上报或办结期限内,定期或不定期对承办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进行催报。
(二)调研督办。督办牵头单位寓调查研究于督办之中,边督办边调研,进而形成调研意见,供学校领导参考。
(三)工作组督办。学校校长办公会和党委的重大决策或重要工作部署之后,牵头单位会同有关部门、系部、直属机构组织督办工作组,深入到承办单位进行督促检查。
第七条 督办工作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落实责任。督办工作要按照领导负责、分级承办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明确承办部门、牵头部门、协办部门和具体负责人。
(二)注意保密。督办工作要严格执行保密工作规定,参与督办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机密事项的承办过程及办复结果。
(三)反馈信息。督办牵头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清理、汇总重点督办工作的进展情况,呈报学校领导,并在一定范围里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