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从教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的暂行规定

发布者:党政办公室发布时间:2015-06-16浏览次数:1

为鼓励教师终身从教,营造尊师重教良好氛围,根据《福建省教育厅规范从教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闽教人〔201285号),制定本规定。

一、颁发范围和对象

我校各部门、系部、直属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且从教年限男满30周年、女满25周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在职在岗教师。

二、从教年限计算办法

从教年限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年限,计算办法如下:

1.计算从教年限时,按其参加教师工作当年当月起算,至申办荣誉证书当年度831止。其中,间断后重新从事教师工作的人员,前后任教的时间合并计算从教年限。

2.经学校或主管部门批准,带薪到各级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学习的教师,学习结束后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其学习的时间可计算为从教年限。

3.受各种处分的教师,受处分期间仍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从教年限。

4.经组织批准调动,手续齐备,在两所及以上学校任教的时间,可合并计算从教年限。

5.教师退职、辞职、辞退后重新参加工作,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其前后任教时间,可合并计算从教年限。

上述从教年限的计算办法,只适用于审核、颁发从教荣誉证书,不与教师工资、津贴、福利待遇等挂钩。

三、申报时间

每年6月份。

四、申报程序

1.符合颁发荣誉证书条件者本人填写《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从教荣誉证书审批表》(见附件1),向所在系部、附属机构申报。

2.各系部、直属机构进行审核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填写《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从教荣誉证书简明表》(见附件2)。

3.各系部、直属机构向学校人事处报送《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从教荣誉证书审批表》和《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从教荣誉证书简明表》(电子版和纸质版均需加盖公章)。

4.人事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省教育厅申报办理从教荣誉证书。

四、其他事项

1.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在职在岗教师。

2.“双肩挑”教师按所属系部申报。

3.本规定未尽事项,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4.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5.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从教荣誉证书审批表

2.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从教荣誉证书简明表

附件1

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从教荣誉证书审批表

出生

年月

民族

政治面貌 

 

参加工

作时间

 

籍贯

出生地

现任行政职务及任职级时间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

及任职时间

毕业院校

系及专业

工作单位

个人简历(从参加工作填起)

起止时间

所在单位

职称或职务

 

 

  

 

 

  

 

 

 

 

 

 

 

 

所在系部

部门 申报意见

(盖 章)

人事处

审核意见

(盖 章)

学校意见

(盖 章)

证书编号

(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编写)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本人档案、学校(单位)和教育主管部门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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