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和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中办发〔2013〕16号)以及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委办〔2008〕2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指受我校派遣,教职工以执行公务为目的,出访时间、出访国家(地区)、出访路线等均有严格规定的非个人支付费用的出国(境)活动。
第三条 组织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应根据我校开展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的实际需求,按有利于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提高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促进学校事业发展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的审批、政审、安全、保密教育等相关手续,应按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因公出国(境)的教职工应严格遵守外事工作纪律,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按照组织审批的范围开展有关活动,并且取得实效。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六条 学校办公室是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计划、申报、审批、管理等工作。党工部、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为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会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会审。
第七条 因公出国(境)的教职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2.工作表现良好,工作业绩突出;
3.身心健康;
4.邀请单位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科研、文化等机构,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称、职务身份相称。
5.具备派出项目要求的相关资格。
第八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实行教学科研人员出访参加学术交流合作与教职工一般性交流访问区别对待制。
教学科研人员指直接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职工(含担任领导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返聘的离退休教学科研人员)。
学术交流合作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术访问等活动,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一般性交流访问指中外校际和系部间的工作交流。
第九条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的出访团组成员构成应符合任务需要,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执行一般性出国任务,由校领导带队的团组人数不超过4人,其他团组总数不超过6人。执行赴港澳任务,团组人数不超过8人。执行赴台任务,团组人数不超过15人。出席国际学术会议需要突破人数限制的,根据邀请函和论文提交情况,提请上级外事主管部门审批。
(二)同一部门的负责人原则上不能同期或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如确需同团出访的,应提交详实的说明材料。
(三)除直接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离退休返聘教师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外,其他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因公出国(境)。
第十条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实行审批制度,按以下要求和流程执行:
(一)个人提出申请;
(二)所在单位审批盖章;
(三)学校办公室进行出访任务审批;
(四)财务科进行出访预算审批;
(四)学校分管领导签批;
(五)校内公示;
(六)报送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教职工已批准的因公出国(境),若需延期、改派或增派出访人员、变更出访国家(地区)等,应按上述要求和流程重新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实行办理期限制度,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因公出国(境)业务需提前三个月办理;
(二)因公赴港澳业务需提前一个半月办理;
(三)因公赴台业务提前两个半月办理。
第十三条 在因公出国(境)前,应采取集中学习、重点谈话、个别提醒等方式,对出访教职工进行行前外事纪律教育。
第十四条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实行因公出访情况公示制。按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在校内公示因公出国(境)教职工的出访任务、成员构成、行程、预算和出访经费使用情况、出访成果报告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实行公务证照集中管理制,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出国(境)返回后,在入境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经办人员向学校办公室上缴出访人员所持的公务证照;
(二)学校办公室检验出入境记录,核查出访天数是否与任务批件相符后,将出访人员所持的公务证照交上级外事部门保管。
第三章 任务管理
第十六条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的批次、团组人数、国家(地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应严格执行限量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的批次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学校和各单位应科学制定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年度计划,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年度出访计划由学校办公室负责汇总,经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报上级外事主管部门审批。
(二)校领导出访次数按上级外事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处级干部每年出国(境)不超过1次,由学校统筹安排。承担海外教学、学术会议任务的“双肩挑”处级干部以及涉外部门的教职工根据具体任务安排,可适当放宽次数。
(三)学校和各单位应严格执行经上级外事主管部门审批的年度计划。如遇特殊情况需安排计划外出访的,应在学校和各单位出访计划总量中调剂。
第十八条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的出访天数实行限量管理制,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
(二)出访1国不超过5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3国不超过10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1国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9天。单独赴港不超过5天,单独赴澳不超过4天,同时赴港澳两地不超过8天。赴台访问,厅级干部不超过6天,其他人员不超过7天;赴台访学,停留天数不超过半年。
(三)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执行明确的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出国(境)天数根据邀请方提供的邀请函和实际行程需要安排。
第十九条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的任务应有明确的目的和实质内容,出访任务严格限定在组团单位业务主管范围内,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二十条 出访团组应于出访回国入境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办公室提交出访情况报告。报告中应包括出访概况、出访收获及意见建议等内容,并由团长签字确认。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出访经费按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执行。
使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出国(境)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的,应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和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实行经费先行审核制,由经费审批部门和任务审批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联动审批。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应凭任务批件复印件或《因公临时出国(境)非经贸团组、人员审批申报表》《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等材料,报销相关出访费用。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在申请因公出国(境)时,不得发生以下行为:
(一)接受外国驻华机构、各种非法机构的邀请;
(二)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
(三)出席国(境)外无实质内容的庆典、仪式等一般性考察、访问活动;
(四)参加无实际需要的国(境)外培训或外方资助、背景复杂、专题敏感的出国(境)培训;
(五)借机公费旅游;
(六)不提供详实的信息,弄虚作假。
第二十五条 在组织教职工因公出国(境)时,不得发生以下行为:
(一)出于照顾目的而不是工作需要的;
(二)通过组织“团外团”,或拆分团组、分别报批的;
(三)在团组正式名单外安排无关人员跟随或分行的;
(四)派人为出访团组打前站的;
(五)携带配偶、子女等亲属同行的。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在因公出国(境)期间,不得发生以下行为:
(一)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的;
(二)擅自变更出访路线或绕道旅行的;
(三)参加与访问任务无关的活动、会议和娱乐的;
(四)不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的;
(五)言行举止不文明的。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因公组团出国(境)实行团长负责制。教职工因公组团出国(境)后,团组成员应服从团长的领导,因私外出应严格执行请假、汇报制度,不得随意单独活动。团长对团组的境外活动负有领导、组织、监管等责任,应严格督促团组成员严守外事活动纪律,维护好国家和学校形象。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实行联合监督检查制。学校办公室应会同纪检监察处、人事处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查处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报批,擅自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改变行程路线、变更日程安排,不按规定上缴证照,不按规定上报出访总结等问题。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因公组团出国(境),团组成员若发生违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团长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 因公组团出国(境)的教职工发生违规、违纪行为,按以下要求处理:
(一)不按规定提交出访成果报告的,不予报销出访费用;
(二)在任务批件下达后,无重大理由私自取消出访、不按规定上缴公务证照的,不予报销出访费用,追回借款,并给予诫勉谈话,暂停一年的出国(境)审批;
(三)超期滞留、擅自更改出访内容、变更出访路线、日程安排、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以及泄密、参与境外非法组织活动等违反外事纪律及相关规定的,除不予报销出访费用外,三年内不再批准其出国(境)申请,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
(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