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者:党政办公室发布时间:2017-09-18浏览次数: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采购与招投标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采购与招投标方式管理办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采购与招投标,是指以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标的使用权、经营权招投标等。

第三条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项目应通过项目可行性论证、技术参数专家论证和预算询价报告审批,并经学校财务科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凡使用财政性资金、贷款资金、捐赠资金、自筹资金以及科研经费等各类资金进行货物、服务的采购活动,项目预算或合同金额在《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达到学校规定采购与招投标限额的标准,均应实行学校统一采购与招投标。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集中采购、降低成本、保证各项采购工作按规定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将依本规定应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招标。

第七条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应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与招投标活动中,采购有关人员与投标人有以下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的;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的;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的。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机制

第八条 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在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负责学校的采购与招投标工作。

学校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校领导及分管申请采购单位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办公室、后勤管理处、财务部门、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申请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学校招标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学校的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重大采购项目应经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

(二)负责对采购项目经费预算、采购需求、采购计划、采购方式、组织形式、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信息公告、资金支付、履约验收等环节进行合理性、合规性审查和监督;

(三)研究制定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

(四)审定学校“采购与招投标评标专家库”成员;

(五)讨论决定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审定应招标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的重大项目的采购方式;

(七)安排采购计划、组织采购项目可行性论证、技术参数专家论证、预算、招标、验收等审核工作。

第十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全校采购与招投标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按国家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负责建立、管理学校采购与招投标评标专家库;

(三)负责收集学校政府采购年度预算、年中追加预算和采购与招投标申请工作,审核项目相关资料、确定采购实施方式;

(四)负责办理采购项目的政府部门有关审批和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工作;

(五)负责初审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发出招标文件、接受投标人报名、组织答疑会议和现场踏勘工作;

(六)负责对投标人资质、经营状况、技术力量等进行考察、审核;

(七)负责组织开、评标,发布中标公告和发放中标通知书;

(八)负责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资料的归集、整理和立卷归档;

(九)负责建立供应商信息库,制定供应商库准入、监督、淘汰机制;

(十)负责采购与招投标的询问、质疑、投诉的答复工作,配合学校监审部门处理举报等法律纠纷事宜;

(十一)负责采购与招投标相关数据的统计上报及汇总分析;

(十二)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采购与招投标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招标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建设小组,负责监督学校抽选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供应商等工作,以及监督学校采购与招投标过程、项目验收和相关事项。成员由学校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工会、后勤管理处、财务科、使用部门组成。

第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应按照学校工作安排,负责编制和提交本单位工作职能范围的年度采购预算、年中追加预算,其中:

(一)学校办公室负责公务车辆、文物、档案、陈列品等采购项目;

(二)教务处负责教学设备、教学招生、教材考务、学籍管理、技能竞赛、教学相关信息化平台、实训室建设等采购项目;

(三)后勤管理处负责国资管理、行政办公、后勤服务、绿化养护、校园一卡通、医药防疫、医疗器械、国资出租出售等采购项目;

(四)现代教育中心负责网络、网站建设、数字化校园、弱电工程、闭路电视、大宗系统软件及各种信息系统、校园信息化建设等采购项目;

(五)保卫科负责校园内道路交通、消防系统设施设备、消防服务管理、安防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校园保安服务管理等采购项目;

(六)图书馆负责各类图书、期刊、电子及数据库资源等采购项目;

(七)学生工作部负责各类与学生服务、设备、服装等相关的采购项目。

第十三条 学校各申购单位负责本单位各项具体采购项目的前期工作,应指定一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采购工作责任人。单位采购工作责任人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申购项目的市场考察,编制项目可行性计划、立项审批等前期准备工作;

(二)负责协助后勤管理处确定项目技术参数,预算询价等,确定招标控制价,上报项目采购与招投标申请;

(三)协助后勤管理处配合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和合同初稿;

(四)协助后勤管理处参与对项目投标人资质、经营状况、技术力量等情况的考察;

(五)参加答疑会议和现场踏勘工作;

(六)负责对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答疑工作;

(七)协助后勤管理处对采购项目的合同会签、履约、项目验收等工作;

(八)协助后勤管理处完成采购项目全过程资料的归集、整理和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应依据省财政厅采购制度要求,登陆“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系统”录入相关采购信息。

(一)现代教育中心负责统计及录入网络、网站建设、数字化校园、弱电工程、闭路电视、大宗系统软件及各种信息系统、校园信息化建设等采购项目;

(二)教务处负责统计及录入教学设备、教材、考务、学籍管理、学生技能竞赛、教学信息化平台、实训室建设等采购项目;

(三)后勤管理处负责统计及录入国资管理、行政办公、后勤服务、绿化养护、校园一卡通、医药防疫、医疗器械、国资出租出售等其他采购项目;

第三章 采购范围与标准

第十四条 在国家和福建省物资购置和工程建设招标范围内的,均应按国家和福建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凡属下列项目,均应执行采购与招投标:

(一)项目预算或合同价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各类仪器设备(含批量、单件),包括教学设备、实验器材、实验材料、网络设备、专业设备等,以及各类大宗物资包括图书、音像资料、数据库、软件、教材、消防器材、监控设备、劳保用品、办公设备及用品、家俱、学生公寓用品、建筑和装饰材料、药品及医疗器械等;

(二)一次金额未达5万元,但在一年内(网上竞价项目在一个季度内)连续发生同类业务(如学报、校刊、讲义资料、校本教材等的印刷费用、耗材、医用材料、药品、低值易耗品、绿化等)累计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项目;

(三)根据本规定,学校认为应当采用采购与招投标的其他项目。

第十六条 凡限额以上因特殊原因不适宜采用招标的项目,由申购单位组织学校有关部门人员、专家进行论证,拟订相关采购方案送学校招标办审核后,上报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属于以下项目可不进行招投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应急处理的;

(三)与现有设备配套而需从该设备原提供者处购买零配件的;

(四)经学校领导批准的紧急采购项目;

(五)法律、法规或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不适宜招投标的。

第十七条 图书、教材、药品、服务类采购项目,可通过招标或谈判方式确定协议供应商,协议供应商供货年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八条 捐赠的设备或工程,如捐赠单位要求自行采购或指定供应商的,接受捐赠单位可直接与捐赠单位或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同意。

第四章 组织形式与方式

第十九条 学校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分散采购(校内委托招标)和校内自行采购。

(一)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按以下规定执行:

1.凡纳入《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且采购金额在限额以上的,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委托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办理;

2.凡纳入《目录》中的“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且采购金额在限额以上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采购与招投标。

(二)凡在《目录》外且采购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项目(或同品目物品)实行分散采购管理,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采购与招投标。

(三)凡在《目录》外且采购金额在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校内自行采购。由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按规定批准采购方式,申购单位进行询价采购,采购过程应形成工作备忘录,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按程序签订采购合同。

(四)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自行购买。

(五)凡《目录》内的所有采购,在完成采购审批后,申购单位须将审批单、购买参数、价格报至后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负责汇总并上传“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完成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狭义)、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追加采购、跟单采购、自行采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及经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审定的采购与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狭义)

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二)邀请招标

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家以上进行投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竞争性磋商

指采购人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标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

指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六)询价采购

指向三个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对其报价进行比较以确定合格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适用于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合同价值较低、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或服务的采购。

(七)网上竞价

指利用互联网手段实现的询价采购方式。金额较小、规格型号较为常见的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竞价,网上竞价采购单件或一次性采购金额20万元(不含)以下的可采用网上竞价采购。

(八)追加采购

指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物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九)跟单采购

指金额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采购项目可以采用低价跟单采购方式。以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公布的180个日历日(指从报招标领导小组审批之日起的前180日)内相同产品(相同品牌、相同型号、相同技术参数)的采购中标价下调5%作为跟单采购最高参照价,可按不高于此参照价的价格向能提供相同产品的任何供应商询价后采购。

(十)校内自行采购

对于金额1万元以下采购项目,按规定比价选定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二十一条 除单一来源、网上竞价采购和经批准竞争性谈判方式外,其他采购与招投标方式中参加的合格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根据实际需求,需在每年9月初完成下一预算年度采购需求计划并上报后勤管理处,由后勤管理处会同财务科整理后上报学校采购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原则上不予追加采购预算;若有特殊采购任务,每年6月中旬,各单位须针对本年度实际采购需要,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完成年中采购需求预算追加;每年9月至10月,各单位须根据实际采购进度及需求,安排本年度采购预算调剂;若突遇紧急采购任务,则可另行安排预算调剂。

第二十三条 学校确定需采购与招投标的项目应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提出采购申请

申购单位填写《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申请表》并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提出采购与招投标申请。

(二)确定招标内容

1.征集招标方案

(1)发布信息。学校后勤管理处在学校网站上向社会发布招标信息,并接受潜在投标人报名,发放招标文件;

(2)踏勘现场,标前答疑。后勤管理处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对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的内容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申购单位对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进行答疑,并配合后勤管理处提供书面答疑材料。

(3)组建评标小组。后勤管理处抽取评标专家,对评标专家进行登记造册,通知评标专家。

2.评审招标方案

后勤管理处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按照评审办法进行评审,确定采购技术方案。

3.确定招标金额

(1)通用目录内的,按政府规定最高限价确定招标金额;

(2)通用目录外的,设计单位提交预算后,由申购单位和后勤管理处共同确认最终招标金额;

(3)软件及单一来源采购的,申购单位应联合后勤管理处,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招标金额;

(三)申报采购计划,抽选代理机构

申购单位配合后勤管理处提交招标要求等相关文件,明确采购项目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含确定项目招标方式、经济技术要求、评标原则及办法及相关内容等),重大项目需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勤管理处根据确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办理政府采购有关申报工作,并在“网上公开信息系统”随机抽取采购代理机构。

(四)确定标书

1.申购单位配合后勤管理处,会同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最终招标文件,将编制的招标文件报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审定。后勤管理处负责沟通、协调审核疑问事项,重大项目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2.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申购单位及相关业务部门参加招标会议。

(五)洽谈商议,签订合同

申购单位配合后勤管理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与中标人洽谈合同具体内容,草拟合同文本。招标项目外的采购,金额达到2万以上(含2万),需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

合同文本经后勤管理处和相关部门审核、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负责签订。

(六)监督合同履约

合同订立后,申购单位督促中标人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七)验收采购项目

后勤管理处组织学校采购验收小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八)进行登记报销

采购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后勤管理处对采购的耐用品、固定资产等进行登记入账,并办理有关报账手续。

(九)收存档案资料

1. 后勤管理处对项目采购与招投标过程的资料进行收集归档、登记备案。应收存的档案资料包括:招标申请、计划表申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定标记录、合同文本、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等有关采购与招投标活动资料。

2.申购单位配合后勤管理处,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项目全过程资料档案,妥善保管项目档案文件,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项目档案文件包括: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参数专家论证、采购与招投标活动材料、合同、履约情况、验收、报销、质保、运行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二十四条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限额以下的自行采购项目应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各申购单位根据学校领导审批意见,组成项目采购小组。其中,教学实训用品的采购的,各系需在每学期末完成下学期需求计划,由教务处汇总核实。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下学期初开展具体采购工作;

(二)预算金额在1-5万元(含5万元)的,采购小组向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发出询价单。在供货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要求被邀请的供应商填报其最低销售价并存档;预算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及以下的,由采购小组自行直接采购;

(三)经采购小组初步研究,确定供应商、品名、型号、价格等事项,形成书面凭证材料。项目参与人员应在采购相关凭证上签署意见并签名,然后将有关材料上报学校领导批准;

(四)采购小组开展签订合同、购置、验收、报销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限额以下的自行采购项目,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各申购单位根据审批意见,组成项目采购小组(3人以上),负责组织项目采购,保证学校工作正常开展;

(二)预算金额在1万元及以下的采购,由采购小组通过市场调查或在福建省财政厅制定的“网上超市”寻找三家以上合格供应商进行比价采购;

(三)预算金额在1万元-5万元(含1万、不含5万元)的采购,须邀请招标监督人员参与。采购小组应向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发出询价单,或在福建省财政厅制定的“网上超市”进行网上议价,在供货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要求被邀请的供应商填报其最低销售价并存档;

(四)经采购小组初步研究,确定供应商和价格,项目参与人员应在采购相关凭证上签署意见并签名。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采购小组负责签订合同、购置、报销等工作;

(五)所采购的物资须经仓库管理人员验收入库、登记入账后,申购单位方可领出使用,并应做好出库相关手续。

第六章 申 请

第二十六条 申购单位向后勤管理处提出采购与招投标申请,应提供书面申请材料并填写《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申请表》。后勤管理处按规定选择合适的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上报校招标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第二十七条 书面申请资料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 后勤管理处对项目经费的审批意见

日常公共、行政办公用品及《目录》内物资,采购金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经后勤管理处分管资产的副处长审核后,由后勤管理处处长审批;金额在1000-5000元(含5000元)的,经后勤管理处分管资产的副处长以及处长审核后,报分管后勤的校领导审批;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经上述人员审核签字后,报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其他物品采购按照财务制度审批。

(二)财务科对项目经费的审批意见;

(三)学校同意项目立项的审批意见和相关会议纪要;

(四)采购项目的执行质量、安全、节能环保、技术规格、服务等标准和规范、验收标准、交付时间和地点以及售后服务要求等材料;

(五)项目预算、采购标的的数量、物理特性(如尺寸、颜色、标志等)要求等材料。

第二十八条 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前瞻性和共享性和较高的性价比,在申购设备过程中,应至少有同一档次的三种以上品牌满足相关技术参数。

第二十九条 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的,申购单位应申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的名称、地址》《专家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等材料。

每项采购参与论证的专家应为熟悉该项采购产品的专业技术人员,且为三人以上的单数。专家名单应按有关规定,在学校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

第三十条 申购单位应在对市场行情进行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所需采购项目的预算价,经与后勤管理处共同商议后,报学校采购领导小组审批。

采购预算价不得高于近期同类产品的政府采购价,采购项目可将审核预算价作为项目招标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第三十一条 采购项目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但不可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商,也不可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技术指标应是共性技术指标,为一个范围内的数值,而不是一个具体数据。在书面材料中,只宜尽可能清楚而准确地规定到各种最低要求的限度,而不能出现“指定、暂定、参考、备选”品牌字样。

第七章 招 标

第三十二条 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的,需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发起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采用网上竞价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采用其他采购方式,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项目的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第三十三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三)采购项目的预算或最高限价;

(四)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五)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六)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七)公告期限;

(八)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九)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三十四条 资格预审公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三)采购项目的预算或最高限价;

(四)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五)公告期限;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七)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以及审查标准、方法;

(八)投标人应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

(九)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十)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审查日期。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资格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国家标准或要求设置,或根据相关部委出台的行业标准和要求设置。除此之外,其他各种认证不可作为资格标准,也不得作为资格条件或商务部分的评标因素。

第三十六条 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指标列为资格要求,也不得将除进口货物外的生产厂家授权作为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第八章 投 标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三十八条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由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参加评标。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四十条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逾期送达或未密封的投标文件,后勤管理处、采购代理机构应予以拒收。

后勤管理处、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第四十一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学校。

补充、修改的内容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恶意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三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学校后勤管理处应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第九章 开标与评标

第四十四条 后勤管理处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

第四十五条 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应选派招标监督人员、学校专家参加项目开标。

第四十六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开始进行。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四十七条 开标由后勤管理处或采购代理机构主持,评标专家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第四十八条 开标时,应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参加开标的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后勤管理处、采购代理机构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进行开标。

第四十九条 开标过程应由后勤管理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现场监督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问或质疑,以及认为学校和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场提出。学校、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质疑或回避申请应及时处理。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第五十条 公开招标项目开标结束后,后勤管理处、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进行评标。

第五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对评标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

(二)宣布评标纪律;

(三)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标专家应回避的情形;

(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注:学校专家不得担任组长);

(五)集中保管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现场工作人员的通讯工具;

(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评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标,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标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八)核对评标结果;

(九)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任何人员可在评标前介绍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但介绍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介绍应提交书面介绍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服务等实质性要求;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说明;

(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四)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或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五)向学校或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第五十四条 评标过程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后勤管理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应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后勤管理处应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招标评分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第五十六条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应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第五十七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标因素的量化指标评标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运用综合评分法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评标因素的设定应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但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标因素;

(二)评标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与评标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不得出现“先进性、稳定性、成熟性、市场认可度或产品的品质、档次”等不定性的模糊表述;

(三)除国家部委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家质量测评机构的评奖外,地域性的评奖不作为加分条件;

(四)制造商、代理商出具的经销代理协议、授权函、售后服务授权函不作为评分条件;

(五)将业绩作为评分条件的不可设置地域性限制。

第五十八条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五十九价格分应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应将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不得设置以平均价、中间价、调节系数等为基准价的计算方法。

第六十条 评标活动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进行符合性检查。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二)澄清有关问题。对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进行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评标委员会对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技术和服务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四)推荐中标候选人。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

(五)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标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的中标人,报价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委员会应对其报价的合理性予以特别说明)。

第六十一条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投标文件散装或活页装订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最高限价的;

(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六)投标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六十二条 投标文件出现前后不一致的,应按以下规定予以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四)单价金额小数点或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第六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应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第六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

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第六十五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

评标报告签署后,学校招标办或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中标结果的,书面报本级财政部门认定。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学校后勤管理处、采购代理机构应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中标结果的,应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停止评标工作,并向学校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在修改招标文件后,可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六十七条 后勤管理处和采购代理机构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学校派出代表外,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六十八条 因评标委员会或其成员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报经本级财政部门认定后,学校、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

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第六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依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有效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三)所有投标文件均被作为废标处理的;

(四)经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而使投标明显缺乏竞争,且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

第十章 合同与履约

第七十条 学校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七十一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包括采购人与供应商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第七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依法解除合同,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并依法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一)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供应商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

(二)供应商迟延履行合同,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三)供应商将合同转包或未经采购人同意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

(四)供应商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七十三条 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申购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学校可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均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且申购单位应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章 质疑与投诉

第七十四条 投标人询问、质疑、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在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内提出。

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第七十五条 后勤管理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投标人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七十六对投标人依法提出的询问、质疑、投诉的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第七十七条 质疑投标人对学校、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学校、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七十八当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应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中止履行合同。

第十二章 纪律与监督

七十九条 参与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应遵守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要坚持原则,严守机密,廉洁自律,与投标人有亲属或有利益关系的要主动申请回避。

学校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将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评标委员会对所评标的项目负法律责任,校内评标专家对各自的评分和投票负法律责任。

八十一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实施采购与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相应责任或依法给予处分: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

(二)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类别的货物、服务(累计资金数额超过采购限额标准),采用除集中采购招标方式外多次采购,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采购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经批准采用集中采购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除外;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1.就同一采购项目向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

3.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5.对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评标标准;

6.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

7.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所在地;

8.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四)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标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标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

(五)未按规定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

(六)向他人透露已获取采购、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投标人信息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采购、招投标的其他情况,或泄露标底的的;

(七)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的;

(八)非法干预采购评标活动的;

(九)评标小组成员或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标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十)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

(十一)为家属和其他亲属获取投标项目提供方便的,或收受供应商、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十二)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投标人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标结果的;

(十三)未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十四)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十五)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中标人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

八十二条 投标人若有下列行为之一,中标无效,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在两年内禁止其参加学校的各种采购与招投标活动:

(一) 投标人串标、围标的;

(二)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三)投标人以行贿手段或其他非法行为谋取中标的;

(四)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骗取中标的;

(五)投标人以其他方式骗取中标的。

八十三条 所有采购与招投标活动均应由学校招标监督人员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应加强和规范本单位管理权限内的采购工作,根据本规定,制订限额以下采购项目实施细则,并报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十五条 招标采购的物资在经学校仓库管理人员验收入库、登记入账后,申购单位方可办理出库手续,领出使用。

第八十六条 学校原有的采购和招投标管理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办理。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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