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防控新冠肺炎学生健康管理制度

发布者:党政办公室发布时间:2020-02-17浏览次数:1

学生健康管理工作是我校依法治校、科学发展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学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评估及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成才的重要内容。为明确学校对在校学生健康管理方面的责任,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健康权益,有效预防各类疾病在校园内的传播和扩散,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责要求

学校成立由校长为组长的学生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制定大学生健康管理办法,指导、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学生健康管理工作。校医务室为学生健康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生健康体检、疾病管理、医疗保障等,校医务室根据体检结果对学生进行健康评估,分别给予健康指导和咨询;对患有慢性病者予以疾病监测和动态随访。学生健康管理工作要求由校医务室负责拟定,实施与具体操作由学生工作部、各系具体负责。

二、责任分工

组 长:陈 峰

常务副组长:谢福仁

副组长:郑晓生

成员:校医务科、学工部以及各系负责人

三、健康管理办法

(一)大学生健康管理包括健康体检、体质监测、健康评估、健康档案、健康指导、依法实施计划免疫等疾病预防与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工作。

(二)学生各类体质监测与健康体检后,校医务科应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学生健康档案的基本内容为健康体检结果以及学生在校期间重大疾病、因病休学、复学等个人健康相关内容。

(三)新生入学体检时间为入学后一个月内,由校医务室与学工部协商安排,其他健康体检时间由校医务室安排。

(四)学生毕业前,按人事档案管理要求,学生健康档案移交各系,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五)各类传染性疾病期间,加强学生个人防护和手卫生的教育、加强对学生的健康监测、良好卫生和健康习惯的保持和居家隔离的防护等。

四、疾病管理办法

(一)疾病是指各类传染性及不能胜任学校学习或不能适应学校日常生活的急、慢性疾病及心理疾病或其他精神病性障碍。

(二)疾病管理主要是对各类传染病的防控、传报、隔离与治疗;对慢性病的随访;因病申请体育减训或军训减训的审核;在日常医疗活动中发现的具有潜在隐患的严重疾病时,对本人、家长及所在系部的及时告知;对因病休学、复学的疾病证明及病史审核。

(三)在入学前患有、而在入学前体检或入学体检中未能检出的疾病,学生应如实填写在健康体检表上,并如实向校医务室告知。根据学生提供的疾病情况,经核实后,学校在日常生活及疾病管理中提供必要的生活及医疗服务。对学生因隐瞒疾病情况导致在教学活动与校园生活中发生的突发情况,或出现疾病的加重与恶化,学校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四)因肢体残疾、生理性缺陷、各类慢性疾病不宜剧烈运动而申请体育减训或军训减训的学生,由本人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疾病证明及相关就诊材料,校医务室复核,由教务部门安排体育减训,所在系部安排军训事项。

(五)保留入学资格、因病休学或退学、病愈复学等手续,均需个人向各系部提出申请,填写休学或复学审批表,提交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就医病史、同一疾病的诊断证明(传染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如病毒性肝炎提供病原学检验报告,肺结核提供痰菌检验报告与X线检查报告)、门诊病史、或住院记录与出院小结,由校医务室审核、签署意见、盖章后,提交各系部教务部门。

(六)因心理疾病或精神障碍申请休学或复学者,需提交精神卫生或心理咨询专科医疗机构所出具的就医病史及同一疾病的疾病诊断证明与病休或病愈证明。因心理疾病或精神障碍住院就诊者,复学时应提供本人住院小结、住院诊断及康复建议,并由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进行心理评估。对疾病处于康复适应阶段而复学者,其监护责任由学生监护人履行,监护人应当签署监护同意书并落实有效监护方式。

(七)严重疾病者,如急性传染病、急性伤害、恶性肿瘤、急慢性心脏疾病、肾脏病等,可凭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疾病诊断与病史,直接办理休学手续;疑似或确诊的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出现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情况时,凭精神卫生或心理咨询专科医疗机构所出具的疾病诊断与病史直接办理休学手续。

(八)如果校园内及附近出现各类传染性疾病病情,第一时间上报给学校领导并对所有在场的人员进行隔离,同时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五、其他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医务室和学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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