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务车辆驾驶员管理办法(修订)
为加强对公务车辆驾驶员的管理,促使驾驶员遵章守纪、文明服务,良好地完成学校公务活动的车辆保障任务,制定本办法。
一、驾驶员工作职责
1.爱护车辆,及时检查、维护、维修和清洗车辆,保持车况良好和车容整洁,做到车身清洁,车窗明亮,发动机干净,车内无杂物和不吸烟,后备箱物品摆放整齐。及时根据天气状况调整校内停车地点,避免车辆因暴晒、泡水等原因造成损失。
2.根据学校的派车要求执行出车任务,按指定时间、地点、线路和承载人员出车,爱护乘载的人员和物资,认真完成交通运输保障任务。
3.认真执行车辆安全检查制度。出车前、收车后应认真进行常规性检查,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和勤清洁,及时排除不安全的苗头和隐患。
4. 严格遵守交通法则,不违章行车,不酒后驾车,不开带病车,不开赌气车,保证车辆在安全状态下行使。
5.车辆维修时应跟班监修,及时向车管人员汇报维修情况,做好维修完工验收工作。
6.按学校的有关要求,定点停放车辆,记录车辆的行驶时间、行驶路线、行车事由等情况,做好绿标申领和张贴、车辆年检、违章处理等工作,并配合做好车辆保险工作。
7.节约用油,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每月如实记录和上报车辆的行驶里程、加油时间、加油量、加油费用等情况。
8.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二、驾驶员工作要求
1.按学校的要求,参加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职业道德、驾驶技术和安全意识水平。
2.严格执行学校公务车辆管理制度,服从工作调配(含工作日及周末、法定节假日、寒暑假等时段出车),不擅自改变行车时间、地点、路线和乘员,不私自用车,不违规停车,不随意传播领导的讲话内容,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
3.严格执行待班制度。除出车外,上班时间里应按要求待命,做到随叫随到,上班期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坚持请、销假制度,有事须及时请假(请假一天内,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分管负责人批准;超过一天,由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4.严格执行定人定车管理规定。未经学校党政办公室分管负责人的批准和驾驶班班长的安排,不得擅自将车辆交给其他人员驾驶。
5.严格按规定定点停放车辆,在每日出车任务结束后以及周末公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寒暑假等时段,应将车辆停放于学校党政办公室指定的位置中,严禁公车私用。
6.正确驾驶车辆,避免发生机械责任交通事故。如因操作不当而致使车辆损坏,应在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同时向驾驶班班长、学校党政办公室分管负责人汇报情况。车辆维修、保养须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指定维修厂维修、保养。
7.避免一般责任事故和轻微交通事故,杜绝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如发生交通事故,应在第一时间向交管部门及保险公司报案,同时向驾驶班班长、学校党政办公室分管负责人汇报情况。
三、车辆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1.组织驾驶员参加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其思想认识、驾驶技术,增强其安全意识。
2.掌握驾驶员身体、心理健康状况,避免因健康原因造成事故。
3.落实带班制度,安排出车任务,确保学校行政公务活动用车。
4.检查驾驶员出勤、出车、收车、停车以及行驶里程、用油量、用品等情况,并进行记录汇总。如有重要异常情况,及时报告上级领导。
5.督促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开展文明服务,养成节约用油良好习惯,进行日常车况检查和车辆保洁,保持车辆的安全、清洁。
6.收集、报告车辆安全情况,指导驾驶员处理交通违规、交通事故。
7.组织驾驶员办理绿标申领和张贴、车辆年检等工作,按时做好公车保险办理工作。
8.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四、车辆管理人员工作要求
1.加强教育和管理,提高驾驶员思想道德觉悟,团结合作,确保安全行车、文明服务,杜绝恶性事故、随意浪费、徇私舞弊等现象。
2.科学安排,精心协调,提供良好的公务用车保障。
3.发现车辆损坏时,应按有关规定,要求驾驶员在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同时向学校分管领导汇报情况,指导驾驶员办理理赔手续。
4.要求驾驶员因公出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向交管部门及保险公司报案,同时向学校分管领导汇报情况,指导驾驶员处理事故。
5.开展安全文明行车评比活动,把态度好、服务优、安全准点、爱车守纪、厉行节约,作为驾驶员工作评比的重要内容。
6.注意收集、分析有关方面情况,认真开展驾驶员工作考核,严格执行学校制定的驾驶员奖惩措施。
五、奖惩措施
1.驾驶员全年遵章守法、文明服务、未出现任何安全事故,学校给予年度安全奖(奖金标准另定)。
2.工作成绩显著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3.驾驶员不服从学校党政办公室车管人员正常工作安排,应出车而不出车或上班期间未经请假不在岗的,在一学年内,发生一次,扣发当月绩效奖金50%,并予以效能诫勉,本学年内不得评先评优;发生两次,扣发当月绩效奖金,并予以效能通报批评,本学年内不得评先评优;发生三次,除扣发当月绩效奖金外,扣发半年绩效奖金和当年文明奖奖金,并予以效能问责,本学年内不得评先评优。屡错屡犯、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辞退。
4.驾驶员如擅自将车辆交给其他人员驾驶、公车私用,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警告处分,取消本学年内相应的绩效奖金及评先评优资格,并补缴私用过程中产生的燃油费、过路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情节严重、严重影响学校声誉者,予以辞退。在公车私用期间,如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被盗、受损等问题,所有责任与损失均由违纪驾驶员承担。
5.驾驶员如发生不按规定停放问题,第一次予以内部通报批评,扣发当月绩效奖金;第二次予以公开通报批评,扣发半年绩效奖金,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第三次予以辞退。在违规停放期间,如发生车辆被盗、受损等问题,所有责任与损失均由违纪驾驶员承担。
6.驾驶员因操作不当而致使车辆损坏,按保险公司责任认定情况,承担超出保险公司赔付总额部分的50%,并取消全年安全奖。
7.因公出车发生交通事故,本方无责任的,驾驶员个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负次要责任的,驾驶员个人赔偿超出保险公司赔付总额部分的5%;负同等责任的,驾驶员个人赔偿超出保险公司赔付总额部分的10%;负主要责任的,驾驶员个人赔偿超出保险公司赔付总额部分的15%;负全部责任的,驾驶员个人赔偿超出保险公司赔付总额部分的30%,以上责任判定依据交管部门认定书。凡发生交通安全责任事故者,取消其全年安全奖。
六、其他事项
1.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管理文件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