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17〕26号)、《福建省属高校及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福建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闽委办发〔2022〕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改革后学校行政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学校党政办公室管理的行政公务车辆。
第三条 行政公务用车的范围为:
1.学校主要领导选择保留工作用车后的上下班及公务出行;
2.其他校级领导开展或执行学校重要公务活动;
3.教职工开展学校应急处理工作、离退休干部工作、公务接待工作以及必须由专车办理的机要通信、人事考务、财务大额存取款等公务活动;
4.离退休干部符合上级政策规定的用车。
第四条 行政公务车辆常规管理按以下要求执行:
1.车辆档案资料由学校党政办公室管理,学校综合档案室保管,领用时应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2.车辆保险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和学校有关要求执行。在学校党政办公室公车管理负责人指导下,由驾驶班班长负责经办有关手续,缴交车辆保险费(含车船税),办理报销事宜;
3.车辆年检工作(含检测费缴交、报销等)由驾驶班班长负责,驾驶员应在驾驶班班长的指导下按期开展年检工作;
4.车辆加油卡充值和定点维修工作,在学校党政办公室公车管理负责人指导下,由驾驶班班长负责办理;
5.公务出车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公车管理负责人审批,驾驶班班长安排。用车单位如能一同用车的则应一同派车,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出车。外单位临时借用车辆,应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借用手续;
6.驾驶员应认真填写《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行政公务车辆行车登记表》(以下简称《行车登记表》),详实记录出车和收车时间、出车事由、出车目的地等情况,并按时、如实填报《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行政公务车辆运行情况月报表》(以下简称《运行月报表》)。驾驶员应在每月第一周内,将上月的《行车登记表》送交驾驶班班长审核。驾驶班班长应及时填写《运行月报表》,并在每月第二周内向学校党政办公室公车管理负责人报送上述报表,经学校党政办公室公车管理负责人审核后,及时向学校财务科报备《运行月报表》;
7.驾驶员应树立节约意识,爱护车辆,节约用油和车辆易耗品。应加强车辆检查,及时发现油耗异常增加等故障问题,并上报驾驶班班长。驾驶班班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对车辆进行复查并确认具体情况,必要时应及时安排维修;
8.有关部门应做好行政公务车辆运行及经费开支的登记、统计、报销等工作。学校党政办公室应按校务公开的规定,于每年公布上一年度每辆公车的行驶里程、耗油量、加油费、维修费、材料费等情况。
第五条 出车安排按以下办法执行:
1.一般情况下,申请用车单位工作人员应事先填写《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行政公务车辆出车审批单》(以下简称《出车单》),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提前半天送交学校党政办公室公车管理负责人签批,然后持《出车单》到驾驶班班长处安排车辆;如遇特殊紧急情况,用车单位工作人员可直接向学校党政办公室公车管理负责人说明情况,由其安排出车,并在用车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出车审批手续;
2.学校主要领导工作用车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公车管理负责人一次性安排,驾驶员无需每次都填写《出车单》,但应详细填写《行车登记表》;
3. 其他校级领导开展或执行学校重要公务活动,出行车辆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公车管理负责人根据公车使用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及审批。
第六条 出车、驾驶和停车要求为:
1.驾驶员应根据学校党政办公室签发的《出车单》,按驾驶班班长的安排出车,不得私自出车、用车;
2.驾驶员应按《出车单》指定的时间、地点和线路出车,一般不得中途进行改变。如确因工作需要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学校党政办公室公车管理负责人批准,在不影响用车整体安排的情况下,可作适当调整,但应在《出车单》“备注”栏上注明有关情况。驾驶员应妥善保存《出车单》,以此作为行车、报销等凭据;
3.在驾驶车辆前,驾驶员应对车辆进行基本检查(如检查水箱、油量、机油、刹车油、电瓶、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机器故障、零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向驾驶班班长报告。驾驶班班长在接获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及时到场查看和确认,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学校党政办公室公车管理负责人。如车辆问题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的,驾驶班班长应另行安排其他车辆出车;
4. 行政公务用车的停放地点应以节约车辆运行费用为原则,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公车管理负责人统筹安排。驾驶员应严格按规定定点停放车辆,在每日出车任务结束后以及周末公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时,应将车辆停放于学校党政办公室指定的车位中,严禁公车私用,严禁使用学校公车加油卡给私家车加油。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因工作需要留用部分公车外,其他公车原则上应封存停驶。
第七条 车辆加油按以下办法执行:
1.在福州市区内应按一车一卡要求,在定点石油公司加油站加油;
2.长途出车前,驾驶员应在福州市区内定点石油公司加油站给车辆加满油。出车后,在外地原则上也应在定点石油公司加油站加油,特殊情况可临时到正规加油站加油,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驾驶班班长和学校党政办公室公车管理负责人报告,由其予以确认。
第八条 车辆保养维修按以下办法执行:
1.学校所有公车均纳入定点维修范围。在福州市区内,应在学校招标确定的定点维修点保养维修,并实行事前审批制度。长途外出时,驾驶员可就近保养维修,但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驾驶班班长和学校党政办公室公车管理负责人报告,由其确认,返回后应及时补办有关报修手续;
2.车辆保养维修前,驾驶员均应事先填写《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行政公务车辆保养维修审批单》(以下简称《维修单》),并按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保养或维修。其中,常规保养及一次维修费用在3000元以下(不含3000元)的,由驾驶班班长、学校党政办公室公车管理负责人审核、审批;保养或一次维修费用超过3000元的,经驾驶班班长、学校党政办公室公车管理负责人审核和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保养、维修;车辆故障较为严重需进行大修的,驾驶员需提交维修申请书面报告(应具体描述车辆故障情况、拟维修项目或更换的零部件名称、维修预计费用等),经驾驶班班长、学校党政办公室公车管理负责人审核和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维修;
3. 在车辆维修过程中,如遇定点维修厂无相应零配件或所提供的零配件无法保证维修效果需前往4S店维修的,驾驶员需提交非定点维修申请书面报告(除应描述车辆故障情况、拟维修项目或更换的零部件名称、维修预计费用外,还需具体写明前往4S店维修的理由以及维修点具体名称),经驾驶班班长、学校党政办公室公车管理负责人审核和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维修;
4. 凡已提交维修申请书面报告的,无需另行填写《维修单》。
第九条 公车费用开支按以下办法执行:
1.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学校党政办公室公车管理负责人应向学校财务科报备所有公车的加油IC卡月对账单,即定点加油公司提供的结算清单;
2.定点保养维修车辆,由驾驶班班长和学校财务科有关人员每季度与定点维修厂结算一次;
3. 公务出车过程中产生的停车费用,驾驶员应在票据上注明停车时间及地点,并请同车随行人员签字证明,同时应提供相应的《出车单》,经驾驶班班长、学校党政办公室公车管理负责人审核、审批后方可报销;
4.长途出车在外地产生的加油、保养、维修、过路、过桥、过渡等费用,经驾驶班班长、学校党政办公室公车管理负责人审核、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行政公务车辆和公务出行管理规定》(闽幼高专办〔2018〕1号)同时废止。
附件:1.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行政公务车辆出车审批单
2.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行政公务车辆保养维修审批单
3.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务车辆加油情况月报表
4.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行政公务车辆运行情况月报表
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行政公务车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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