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效能督查督办工作办法
为推动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和上级部署的重要工作任务的完成,进一步加强效能督查督办,提高工作效能、提增办学效益,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督查督办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分级负责,协同办理。建立在党委和行政班子领导下,分管校领导主抓,牵头单位负责落实,相关单位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校领导为其分管工作督查督办的第一责任人。
(二)着眼全局,突出重点。服务学校发展大局,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开展督查督办,着力抓好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既兼顾全局,又突出重点。
(三)明确时限,务求实效。以抓落实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准确把握督查督办工作要求,及时客观反映情况问题,不虚报、不瞒报,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四)统筹整合,齐抓共管。从全局出发考虑和处理问题,明确各督查督办主体的职能定位,加强各督查督办主体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各督查督办主体的积极作用,整合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形成联系紧密、运转协调、优势互补的工作格局。
第二条 成立学校效能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效能督查督办办公室,成员部门为党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组织统战部、人事处及相关部门。督查督办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
(一)上级主管部门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批示、交办、转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学校年度工作要点的完成落实情况。
(三)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议事项的完成落实情况。
(四)学校主要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的完成落实情况。
(五)其他需要督查督办事项的完成落实情况。
第三条 督查工作由效能督查督办办公室负责,基本要求如下:
(一)定期督查,分为学期督查和年度督查
学期督查:原则上由党政办公室于每学期组织一次督查工作,主要针对上个学期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议事项的完成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形成督查工作台账。
年度督查:原则上由党政办公室于每年第一季度进行一次,主要针对校党委、学校上年度工作要点的完成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形成督查工作台账。
(二)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
专项督查:由领导小组牵头,从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临时督查小组,主要针对上级主管部门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批示、交办、转办事项和影响重大、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的综合性工作任务进行督查,形成督查工作台账,视任务要求不定期进行。
第四条 督办工作由效能督查督办办公室负责,基本程序如下:
(一)立项登记。领导小组对督查工作台账进行审核,确定需要督办的事项。党政办公室对确定需要督办的事项进行立项登记,立项登记内容包括立项编号、交办时间、承办单位(含主办单位、协办单位)、督办事项、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等。
(二)督办通知。对立项登记的事项,由党政办公室向承办单位发出督办通知单。
(三)督查催办。承办单位收到督查督办通知单后,应按照要求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在规定时限内反馈至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应与承办单位加强联系,及时了解督办事项办理的进展情况,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专题工作会议、个别访谈、实地调查等方式,发现、反映和协调解决办理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对未按时完成的督办工作通过约见、邮件、电话等方式及时进行催办。
(四)办结审核。督办事项有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须按规定时限办理完毕。对办理周期较长的督查督办事项,承办单位应定期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党政办公室反馈工作进展情况。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按要求办结的,承办单位须及时与具体工作的分管校领导请示,并将相关情况向领导小组反馈。党政办公室对承办单位报送的办理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凡是应办理而未办理或未办理好的,责成承办单位限期办理并报告落实情况。
第五条 学校将各单位督办任务落实办理情况列入二级单位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并将督办过程中不作为的干部和教职工相关情况分别反馈给组织统战部和人事处,作为其个人年度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六条 承办单位首先要对本单位承办的事项进行自我督查督办,对列入督办事项的工作,承办单位无正当理由经催办仍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的,或对交办的督查督办事项敷衍推诿的,或反馈的信息及办理情况严重失实、弄虚作假,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可依据学校规定和法律法规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督办时发现情节极其恶劣的情况,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可将责任人交由有关部门审查问责。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效能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工作督办制度》(闽幼高专办〔2013〕2号)、《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规定》(闽幼高专〔2014〕27号)、《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工作效能建设实施办法》(闽幼高专〔2015〕90号)、《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行政效能建设实施办法》(闽幼高专〔2017〕94号)同时废止。
附件
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督办通知单
闽幼高专督〔XXXX〕X号
来源或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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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办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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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能督查督办 办公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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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分管校领导 批示 |
要求办结时间: 年 月 日前 分管校领导签字: |
承办单位 意见 |
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字: |
备注:督办事项涉及多个单位的,需各单位负责人联署签字。一式两份,分别由效能督查督办公室和承办单位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