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修 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校务公开工作,维护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公民、法人等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加强对学校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推进民主建设、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校务公开工作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校务公开是指学校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办法,将其依法管理的事项依照本规定向社会和本校教职工、学生公开。
第三条 校务公开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四条 校务公开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将社会普遍关心和涉及教职工、学生家长利益的有关事项,群众反映强烈的有关事项,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予以监督的有关事项,作为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除法律规定必须保密的事项外,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的重要规划、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以及重大问题的决策;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教师、干部聘任、职称评定、晋级晋职、选先评优事项;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 学校事业费预决算、财务收支情况;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基建工程的招投标情况;
(十) 教育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十一) 招生考试事项;
(十二) 学校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情况;
(十三) 高校科研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十四)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十五)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六)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七) 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十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校务公开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学校行政主持,纪检监察、工会协调和监督,业务部门各负其责,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八条 学校成立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的党、政、工、团、教师、学生等代表组成,校党委书记任组长,校长任副组长,全面领导学校校务公开工作。
第九条 领导小组下设校务公开工作小组,挂靠学校党政办公室,作为校务公开的办事机构。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党政办公室、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工会、团委、纪委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校务公开工作的具体实施,职责如下:
(一)具体承办本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公开办法
第十条 对外公开。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包括第五条中学生、家长以及社会关注的各类事项。
第十一条 对内公开。向本校教职工公开的内容包括第五条中教职员工关注的各类事项。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第五条规定的公开内容均为主动公开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高等学校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一)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6.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高等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7.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其他答复。
(二)申请人向高等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人有证据证明高等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高等学校予以更正;该高等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三)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学校所在地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学校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并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在学校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将学校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学校有关内部组织机构的办公地点、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二十条 学校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请高等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 纪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本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将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学校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按时报送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福建省校务公开工作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修订)》(闽幼高专〔2012〕1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