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会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举办和召开的各类会议的管理,规范会议组织及实施程序,提高办会质量和效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议是学校贯彻上级精神、部署有关工作、落实相关任务、推动事业发展、树立良好形象、提高社会声誉的主要形式和重要手段,各单位应高度重视会议的计划、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会议召开应注重实效,确有必要才可召开。召开会议应做到主题鲜明,准备充分,紧扣议题,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力戒空话套话重复话。严禁召开没有明确目的、缺乏实际内容、效益低下和无效的会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召开、主办、承办的各类会议。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原则
第五条 规范。会议组织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做好会议的计划、申请、审批、筹备、组织等工作,尽量减少召开临时性会议。会议相关单位应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会议服务工作和善后工作,确保会议合乎规定、组织有序和管理科学。
第六条 精简。未经学校党委、行政批准,不得召开全校性大会和工作会议;严格控制各类纪念会、庆祝会、表彰会、测评会等会议;议题相近、出席人员和开会地点基本相同、用时不多的会议应合并召开;能以非会议形式进行的工作原则上不召开协调会;能以文件、电话、网络平台等形式部署的工作原则上不召开会议。
第七条 节俭。严格控制会议会期、规模和经费开支,各类会议原则上在校内召开。如确需在校外举行的,事前须经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同意(如有必要,还应报请校主要领导审批),向党政办公室报备,并从严控制会议经费。精简会议材料,除全校性大会外,其他会议一般不印发领导讲话、不发材料袋。不得在风景区、度假区开会,不得借召开会议之名大吃大喝和发放纪念品,不得组织消费娱乐、旅游观光和与会议无关的活动。会场的安排和布置要简洁大方、讲求实用、节约开支,不摆放花草,不摆设食物、香烟等。需申请专项经费的大型会议,由会议牵头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并专款专用。
第八条 高效。会议应中心突出,主题鲜明,内容充实。各类会议应按照业务对口原则,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单位及人员参加,不随意提高出席人员规格和扩大出席对象范围。可由校分管领导出席的会议不请校主要领导出席,只需要一名校领导出席的会议不请多名校领导出席。简化会议议程,做好会前准备,缩短会议时间。需要形成决议、决定的,一般应做出决议、决定,而不能议而不决。
第三章 会议的数量、规模、规格与时间
第九条 控制会议数量。凡是主题不明确、准备不充分的会议不开,能以文件、电话、个别谈话等形式解决问题的不开,时间相近、参会人员相同或相近的多个会议应合并或套开,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不开。
第十条 控制会议规模和规格。参会人员应视会议内容而定,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人数的10%以内。可由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不请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席,可由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不请校领导出席,可由校分管领导出席的会议一般不邀请学校主要领导出席。除校分管领导外,会议需要其他校领导出席的,根据各自工作职责,由党政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十一条 控制会期。全校行政性会议一般不超过一天,一般性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原则上不超过半天。除特殊情况外,全校性工作会议的时间一般控制在两小时之内。国际会议和国内学术会议,按批准的期限执行。
第四章 会议的申报、审批与报备
第十二条 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以及专题会分别根据校党委会议事规则、校长办公会以及专题会的议事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 全校例行性大会由归口单位牵头成立会务工作组,制定会议实施方案,按审批权限经上级有关部门或学校党委、行政审批,并根据会议召开程序,定期召开。
第十四条 根据会议性质,全校性工作会议由学校党委或行政决定召开。
第十五条 校领导召集的部门业务会议由牵头单位提出,经校分管领导审批,向党政办公室报备。
第十六条 学校各类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等非常设机构的会议由牵头单位提出,经校主要领导审批后,向党政办公室报备。
第十七条 学校主办、承办的有校外人员参加的各类会议由有关责任单位提出和拟定工作方案,经校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报主要校领导批准,向党政办公室报备。
第五章 会议的组织与纪律
第十八条 会议一般在校内召开。确因工作需要在校外举办的,应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酒店之类场所召开,并报校分管领导审批。不得到外省市或高档酒店、会所、度假村召开一般工作性会议,不得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会议期间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进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会议期间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第十九条 会议应主题鲜明、内容充实,有明确、务实的预期效果,倡导开短会、讲短话、讲实话。
第二十条 会场安排和布置应简洁、大方、实用。校内会议一般不设主席台,如需设置,一般只安排与会的主要领导、会议主持人座位。
第二十一条 除特殊需要外,会议一般不编发会议简报,不安排茶歇、摆放水果、放置鲜花,不制作会标背景板,提倡自带水杯和纸笔、自倒茶水。不得发放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宣传资料、画册邮册、纪念品等。
第二十二条 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倡导以网络视频会、现场办公会、座谈会等简约高效的形式开会。
第二十三条 会议牵头或主办单位负责具体会务工作,应做好会场布置、接待安排、到会人员情况统计、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及纪要发布和归档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会议应实行签到、请假制度。对应参会人员中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席者,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参会人员应按照上级和学校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在讨论中发生的分歧意见,涉及保密期限的干部、人事及其他暂时不宜对外公开的信息等,参会人员不得提前泄露。否则,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从严控制会议经费支出。会议经费应于会前编制会议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会后应及时填写《会议费结算汇总单》,并及时做好报销工作。会议费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及报销支付,应依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行〔2014〕4号)文件要求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可结合各自实际,制订本单位会议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会议管理办法》(闽幼高专办〔201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