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内部请示和报告制度(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内部请示和报告的办事程序,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确保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平稳有序,防止重要事项的延误、漏办、误办,制定本制度。
一、内部请示和报告的适用范围
1.内部请示适用于各部门、各学院、各直属机构就自身职权无法解决的问题向学校请求指示、批准。
2.内部报告用于各部门、各学院、各直属机构向学校汇报自身工作,反映有关情况,答复学校的询问。
二、内部请示和报告的行文规则
1.内部请示、报告一般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是重要和特殊事项应当行文。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际效用。
2.内部请示、报告行文要确保内容明确、信息准确、条理清晰、表述简练。
3.内部请示、报告应按照公文规范撰写。若用钢笔、签字笔誊写,誊写稿要字迹清楚,不得随意涂改。
三、内部请示和报告的处理办法
1.需呈送学校的请示、报告文字材料,由呈送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提交学校有关领导阅示。
2.领导在请示、报告上签批意见时,应使用签字笔签署全名,并写明签批时间。
3.请示和报告文字材料由呈送单位负责存档备查。
四、内部请示和报告的其他要求
1.凡各部门、各学院、各直属机构在自身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的事项不须向学校请示和报告。
2.各部门、各学院、各直属机构若需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原则上应先向学校请示、报告。除经学校领导同意的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
3.内部请示、报告的内容若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各单位经办人员应先尽量协商一致,然后再行文。若有分歧,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出面协调。若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单位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议性意见,然后再行文。
4.原则上请示文本应一事一报。
五、附则
1.本制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内部请示和报告制度(修订)》(闽幼高专办〔2012〕)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