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师生外出活动的有关规定

发布者:保卫科发布时间:2017-03-17浏览次数:1

一、审批制度
1、教师或行政管理者因教学或学习、培训需要,要外出者,需持有关文件通知,报请校长审批同意,并妥善安排好本职工作或教学任务后方可出行。
2、各处室、系要组织本系、处室教师或职工外出活动(需备有详细活动计划和安全组织措施)要报请校长审批核准。
3、各处室、系或教研室、班导师、辅导员要组织学生到校外进行各种教育或教学活动,春游、秋游需备有活动的详细计划、安全保障措施。
①在本市区(不含八县)范围内,要填写活动审批表,报请班导师或辅导员—系分管领导—校区保卫科审批并报校部保卫科备案。
②超出本市范围的活动,要认真填写外出活动审批表一式二份,报请班导师或辅导员—系分管领导—校区保卫科—校部保卫科—学校分管保卫领导—校长审批。在学校领导审批外,再由学校保卫科报请省教育厅未保办审批。
二、安全要求
1、拟订计划并报请审批
2、制订安全工作预案(预测可能发生的事故,并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3、做好活动前的安全准备工作(饮食卫生、交通安全、预防规定)
①勘查活动场所,熟悉环境。
②如组织参观活动,应在时间安排上尽量做到提前预约,避免选在参观人数处于高峰的时间段。
③注意选择天气较好的时间,春夏季应防雨、防雷电。
④必须租用正规营运部门的车船,坚决杜绝乘坐"三无"以及安全系数低的车船。
4、活动中安全防范措施要落实到位,活动中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必须坚守岗位,学生活动范围不能超出随队教师的视野,教师要随时或定时清点学生人数。
5、应注意饮食卫生、交通安全以及严格执行有关消防规定。不在林区、草原、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搞野炊活动。
三、责任制度
1、校、系(部)领导的责任
①依法保护广大师生在参加活动时的人身与财产安全,要保证整个活动都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②负责审定和批准小规模的校内外集体活动方案,负责制定较大规模内外集体活动方案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③负责落实学校集体活动安全工作预案,确定活动中各环节的安全责任人。
④在大规模活动进行过程中,负责随时监控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⑤负责活动结束后组织进行安全工作小结。
2、具体组织者的责任
①拟订学校集体活动安全工作预案。
②落实活动前的安全准备工作。
③分解活动各环节的安全措施并确定责任人员。
④负责对师生进行相关安全常识的教育。
⑤实施活动中安全管理措施。
⑥发生安全事故后协助校、系领导或当校、系领导不在场时独立组织抢救伤员,落实应急措施。
⑦进行活动后的安全小结等。
3、班导师(辅导员)的责任
①在日常学习生活中,按照学校教学计划有意识地对学生进行有关学校集体活动的安全常识教育,进行交通、消防、防震、防灾、自救自护等能力的培训和演练。加强对学生公德教育、遵纪守法教育、文明礼貌教育、培养学生良好有文明习惯。
②在学校集体活动的组织实施过程中,要跟班负责,出发前对学生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强调,检查学生的安全准备工作,在活动中及时对学生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和纠正,组织学生进行安全自救,对受伤学生进行紧急救护。
③如果事前没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对学生违规行为或当学生受到外来人员实施的侵害行为时制止不力,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其它安全隐患,从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属失职行为。发生事故后,班导师(辅导员)应积极组织学生自救互救,不得只顾自己性命,擅离班级岗位,发生学生伤亡的,属渎职行为,应追究法律和行政责任。
4、其他人员的责任(指活动的协调管理人员:如任课教师、后勤人员或外聘的司乘人员等)
①按照校长或组织者安排,承担一部分组织校外集体活动的安全准备工作和管理工作并负有相应的责任。
②在校外集体活动中按计划落实有关安全措施。
③在事故发生时配合组织者进行抢救。
四、本规定要求全校全体教职员工和全校各部门共同遵守。
五、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