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系(部)、各处(科)室:
近年来,我省逐步推广电子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84号)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的文件精神,为满足广大教职工对电子发票报销的需求,加强会计基础核算工作,结合电子发票的相关特征,现将电子发票报销程序规范如下:
1. 财务科接受电子发票,电子发票可由商家直接打印或报销人事后打印。报销人接收商家的PDF版式增值税电子发票后,不要对文件进行任何编辑调整或在其他文件格式下编辑,在原版文件下选择A4或A5纸直接打印(应留意发票边框以及右下角的"发票专用章"是否都在)。电子发票开具的内容与格式同于普通增值税发票,法律效力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2.报销人应对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电子发票只能报销一次,若重复报销责任自负。纸质电子发票经税务系统查询验证不一致的,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接收。
3.使用电子发票报销,不改变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
财务科
201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