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现将相关变动事项汇总如下:
变动一: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收入综合纳税,适用3%-45%的七档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见附件)。
变动二: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5000元(每年6万元)。
变动三:首次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支出作为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待国家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后按规定执行。
变动四: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减税向中低收入倾斜。
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新个税的扣缴步骤:
一、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含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及专项扣除(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依照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税款。
二、劳务报酬所得税具体操作按照原规定处理,待国家出台新政策后,改按新政策执行。
三、2019年1月1日起,根据新税法的规定将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这三项所得与工资薪金合并计入综合所得计税。
四、2019年1月1日起,将根据国家出台的实施细则执行专项附加扣除("变动三"项目)。
财 务 科
2018年10月19日
附件: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0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 10% | 210 |
3 |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 20% | 1410 |
4 |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2660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4410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7160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51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