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省属有关单位(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校提升办学水平、基础教育质量提升等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福建省高校提升办学水平专项资金管
理办法》《福建省基础教育质量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思想政治和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省属学校捐赠配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福建省高校提升办学水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福建省基础教育质量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福建省思想政治和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4.福建省省属学校捐赠配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