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

发布者:工会发布时间:2016-10-18浏览次数:1

第一章

第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我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学校应当为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三条 教代会由教职工代表组成,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四条 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教代会通过决议或进行选举,坚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办事。教代会通过的决议能够体现绝大多数教职工的意志和利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五条 教代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在校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它的决议对全体干部及教职工都有约束力。
第六条 教代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条件、权力和义务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除应具备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方针政策,自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
(二)热爱学校,关心学校,热心工会工作,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和民主管理知识,有较强的参政议政意识和能力。
(三)联系群众,作风正派,品德高尚,工作认真,办事公道,团结同志,热心为教职工办事,正确代表群众利益,敢于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在教职工中有较高的威信。
(四)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在学校教学改革、管理和服务工作中表现突出,能够发挥骨干、示范和带头作用。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规定程序,有权提出议案;有权就各项提案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学校工作进行监督。
(三)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学校给予保护。
(四)必要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有关负责人进行述职。肯定成绩,提出问题,改进工作。
(五)教职工代表可定期或不定期到学校有关部门进行调研和督察,掌握和了解情况,有权要求各级领导积极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

(六)有权享受学校的一切生活福利待遇和各种奖励。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和学校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遵守教代会的章程,执行大会决议,积极参政议政。
(六)密切联系群众,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广泛听取和收集群众的意见,如实及时地向有关部门反映,对学校重大决策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七)对不执行大会的决议,违反章程的代表,给予批评教育。对重大违法犯罪并受到判刑处分的代表,要予以罢免,由所在部门进行补选。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九条 教代会一般每五年为一届,定期开会,一般应每年一次。代表实行常任制,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凡学校中享受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只要符合教代会代表条件的,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一条 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但必须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参加选举。
第十二条 按规定建立教代会制度,教代会代表人数占学校教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少于20%。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的选举以学校行政建制(处、系)为单位进行,按照规定的人数比例采取群众酝酿,直接无记名投票产生。在选举时,参加选举的教职工必须超过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方可选举,在选举中得票数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的候选人始为当选。在选举时,既要注意代表的先进性,也要注意代表的群众性,其中领导干部要有一定比例,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在大会上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可以是学校领导干部、中层领导、民主党派人士、教师、管理人员、工人、学生,也可以是学校退(离)休人员。但总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
第十五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大会主席团,确定大会中心议题和会议议程及大会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大会期间设主席团,负责开好大会。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及其它重大的问题报告;审议大会的其它议案并作出相应的决议;选举产生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生活福利等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及成员。开展经常性民主管理活动,保证监督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第十七条 教代会在闭幕期间,由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教代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其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召开教代会的方案、提出教代会的议题、议程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会务和组织工作。
(二)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
(三)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培训教代会代表。
(四)组织专门工作小组进行调查研究,检查督促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教育动员教职工贯彻落实教代会决议。
(五)主持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六)听取和处理教职工及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七)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径,开展民主管理理论研究,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八)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九)完成教代会主席团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