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幼高专工〔2022〕14号
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工会经费管理规定
(修订)
为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福建省总工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工〔2018〕158号)以及《<福建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闽工〔2022〕18号)等文件精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更好地为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服务,制定本制度。
一、工会经费的基本来源
(一)工会会员所交纳的会费;
(二)学校按全校工会会员工资总额的2%标准拨给的经费(其中40%上缴上级工会);
(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组织的补助款项;
(四)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
(五)其他合法收入。
二、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
工会经费应全部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支出项目包括:
(一)职工教育费
用于开展职工教育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
(二)文体活动费
用于开展职工业余文艺、体育活动,包括开展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及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各类文体活动费,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费。文体活动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谁举办谁奖励。奖励性的文体活动,每次举办比赛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奖励标准(奖金或奖品,下同):最高名次奖励每人不超过200元,其他名次作相应递减。不设置奖项的趣味性文体活动,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各二级工会全年各类文体活动应安排在各季度开展,不得在短期内突击、频繁开展活动。
基层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应尽量统一组织。因会员工作性质、时间等原因不能统一组织的,可发放同等价值观摩凭证。
开展春秋游活动,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不得安排收费旅游景点的相关活动。开展春游秋游活动可根据需要开支交通费、门票费、讲解费等;可购买短期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可安排工作餐,每餐每人不超过50元,工作餐费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可购买点心、饮料等食品,每天每人不超过20元。单次活动总费用控制在实际参加人员每天每人300元以内。基层工会组织会员开展户外拓展活动的,视同开展春游秋游活动。
开展春秋游活动,同时举办文体比赛等其他工会活动的,费用标准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活动,不得将各活动费用标准累加。
用于学校文体协会活动费。按每个协会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校工会拨给各校级教工文体协会活动经费。各协会采购活动用品、比赛服装,应做好审批和领用手续。
各协会应制定章程,明确加入和退出程序、活动形式、活动频次、考勤管理等。每年末,校工会对各协会进行考核,不达标的酌情扣减活动经费,没有开展活动的收回活动经费,经费不做滚存使用。
(三)宣传活动费
用于开展政治、时事、科技等讲座、报告会,及工会开展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权益维护费
用于协调劳动关系、调解劳动争议、职工劳动保护、困难职工帮扶、向职工送温暖、参与民主管理、签订集体合同等活动。
(五)集体福利费
1.用于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在法定节日发放与节日相关的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1800元。可发放指定商家指定物品的领取券,但不可发放现金和购物卡。
2.发放会员生日慰问品,每位会员不超过300元,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含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3.工会会员结婚、工会会员符合政策的生育,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或慰问品。生育的男方会员和女方会员可同时慰问。会员结婚慰问金发放要附本人结婚证复印件,生育慰问附出院小结或出生证明复印件。
4.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发放不超过1000元金额的纪念品。可在适当范围组织召开座谈会予以欢送,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费用控制在实际参加人员人均20元以内。会员退休时间界定以校人事处文件为准,会员退休慰问品发放要附人事处文件复印件,活动预算应在会前做好审批。
5.用于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时补助。工会会员生病住院或因重大疾病(按社会医保统筹的界定标准)未住院的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或慰问品 (含水果、花篮等)。同一个人同一病种多次住院的,每年只能慰问一次。工会会员去世时,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时,给予不高于1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去世,除给慰问金外,可另外凭据报销不高于200元的花圈费用。工会会员岳父母、公婆去世时,可凭据报销不高于200元的花圈费用。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工会给予适当的帮扶、救助和慰问。
(六)疗养休养费
用于劳模、职工疗、休养开支。本项支出对象为劳模、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艰苦岗位、特殊岗位的一线职工,疗休养地点安排和经费支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七)工会业务费
用于工会干部、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活动;表彰奖励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五年时间限两次,表彰数占学校总会员数的15%内,每人奖金或奖品不超过500元;召开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开展外事活动、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经审、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专项业务。
(八)其他工作费
用于工会工作的其他必要开支。
三、工会经费的管理要求
(一)严格控制经费开支
各项开支实行领导负责制,重大开支应由校工会委员会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二)加强开支审批管理
各级工会开展使用工会经费的集体活动,活动方案应事先报校工会常务副主席审核,并报校工会主席审批,经费开支审批同上。
(三)确保合理合法合规
工会经费只能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的开支,不得违反上级和本校工会经费管理要求。
四、工会经费的支出及报销审批办法
每次工会活动结束后,经办人持正规发票(或正规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票据)、购物账单并附上相应证明材料(如:活动方案、活动预算、参与人员名单、奖品发放签领单、用餐人员名单等)经分工会主席、财务部门、校工会常务副主席审核后,报校工会主席审批。
(一)财务报销附件要齐全:举办活动要有通知、活动方案和实际参加人员签到表;对个人发放奖励、补助、慰问金、奖品、纪念品、慰问品、蛋糕券、货物领取券、观摩凭证、劳务费等,必须实名制发放,签领审批手续齐全;购物发票要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金额或附购物清单。
(二)举办活动不可违反规定发放补贴、纪念品,比赛竞赛活动不可普发安慰奖、鼓励奖、参与奖等,不可对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举办的文体比赛的获奖人员再配套发放奖励,举办部门没有发放奖励的,学校不可另行奖励。
(三)工会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在政府采购目录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参照学校行政规定执行;在政府采购目录外、限额标准以内的,可采用货比三家等方式自行组织采购。
五、其他事项
(一)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上级相关文件执行。
(二)本制度自2022年5月4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工会经费管理度(修订)》(闽幼高专工〔2019〕6号)同时废止。
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工会委员会
2022年5月3日
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工会委员会 2022年5月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