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将防范关口前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工作,根据中央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有关精神以及《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是指党员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警示谈话、诫勉谈话三项谈话制度。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努力提高学校各级干部的廉政勤政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是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努力提高学校各级干部的廉政勤政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第四条 学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工作由学校纪委牵头组织。
第五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谈话对象包括学校处级、科级领导干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
第六条 学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适用本制度:
1、新提拔或平级调任岗位职务的;
2、根据群众信访、举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行政监察、专项清理等渠道,反映或者暴露出领导干部在执行政策、法规,廉洁从政以及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违纪违规问题,尚不构成立案的;
3、根据群众信访、举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行政监察、专项检查等渠道,反映或者暴露出单位在执行政策、法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范管理等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或者隐患的;
4、其他情况需要进行谈话的。
第七条 谈话的方式、时间和内容 。
1、谈话的方式:可以采取集体谈话和个别谈话方式。
2、谈话的时间:新任职干部的廉政教育谈话在其到新工作岗位报到之前进行,如有特殊情况也应在其到任之后10天内进行,一般情况下与人事部门对干部的任职谈话结合进行。
3、谈话主要内容:进行党的民主集中制、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教育;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为主要内容,提出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要求;勉励新提任或者履任新岗位职务的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地位观、利益观,廉洁奉公,勤政为民,做人民的公仆。
4、单位出现党风廉政建设苗头性问题或者隐患时的警示谈话,一般在纪检监察部门初核报告或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行政监察、专项检查总结经审批后的一个月内安排。
谈话主要内容: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或隐患;问题的原因及其危害性;提醒其予以重视;责令其制订整改方案。
5、党员领导干部出现违纪违规问题时的诫勉谈话,一般在纪检监察部门初核报告审批后的一个月内安排。
谈话主要内容:该干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初步调查事实;问题的危害性;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整改要求和完成时限。
第八条 进行谈话,要事先通知被谈话人谈话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使被谈话人有所准备。被谈话人接到党风廉政谈话通知后,要主动配合,不得借故推委、拖延;接受提醒、告诫谈话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
第九条 进行谈话时,可要求谈话对象如实汇报思想、工作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情况;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对主谈人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应有明确的表态。参与谈话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谈话情况记录,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十条 参与谈话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谈话情况记录,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十一条 谈话完毕,谈话承办部门工作人员要填写《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备案表》,并统一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