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学习疫情防控工作中典型问题通报的通知

发布者:纪委办公室发布时间:2022-04-20浏览次数:2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学院、直属机构:

近来,全国各地相继出现本土疫情,防控任务极其艰巨。在疫情发生和处置过程中,有些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思想松懈、责任缺失、落实不力、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甚至失职渎职,导致部分地区疫情快速扩散蔓延。各地公开通报了多起疫情防控工作中履职不力、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典型问题案例,现将通报内容转发。

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从通报典型问题中汲取深刻教训,充分认识疫情防控严峻性复杂性艰巨性,结合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

 

附件:各地通报疫情防控典型问题案例

        

 

 

中共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2年4月20日

 

 

附件

各地通报疫情防控典型问题案例

 

1.吉林省通报长春市、吉林市疫情防控工作中履职不力等问题处理情况

长春市九台区卫生健康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高中宝防范指导管控疫情工作不力问题。高中宝对疫情防控形势预判不足,在九台区出现疫情时,未对学校继续集中授课提出防范和管控意见,未对密接人群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导致九台一中发生疫情传播。高中宝被免去职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长春市九台区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汪家伟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应对不力问题。汪家伟对疫情防控形势认识不足、研判不够,在九台区出现疫情的情况下,未提出有效防范和管控意见,致使九台一中发生疫情传播。汪家伟受到政务记大过处分。

长春市九台区第一中学原党总支委员、校长翟彦辉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翟彦辉对存在的风险和隐患预判不足,未按照疫情防控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相关人员管控、隔离等工作,致使该校发生疫情传播。翟彦辉被免去职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吉林市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杨伟光,市第十八中学校长题正启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履职不力问题。杨伟光对疫情防控工作麻痹大意,监督检查缺位,应急处置措施不当,导致疫情在学校内大范围传播;题正启抓市第十八中学日常疫情防控工作不严不实,“三查”测温流于形式,致使该校师生交叉感染严重。杨伟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题正启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2.黑龙江省通报哈尔滨市疫情防控工作中履职不力的多名党员干部追责问责情况

五常市政府副市长魏本玉(非中共党员),作为分管文教卫生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到位,对五常市拉林镇中心学校日常疫情防控工作不严不实、五常市第二人民医院“哨点”作用发挥不到位等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受到政务记过处分。

五常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张忠涛,党委委员、副局长李忠国,对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落实、监督检查、跟踪问效不到位,对五常市拉林镇中心学校日常疫情防控工作不严不实等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张忠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李忠国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五常市拉林镇中心学校党支部书记、校长邙静波,对学校日常疫情防控工作抓得不严不实,组织部署、跟踪问效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学生感染新冠肺炎病毒情况,导致多名师生交叉感染,造成严重后果,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3.上海市通报疫情防控工作中党员干部履职不力等问题处理情况

上海机场集团下属虹桥公司消防急救保障部原党委副书记、总经理李水飞在疫情防控中不担当、不作为问题。李水飞在3月24日紧急转送一名机场委外单位新冠肺炎核酸检测阳性员工过程中,消极推诿、缺乏担当,导致转运进程迟滞,造成不良影响,被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职务。

黄浦区精神卫生中心党支部副书记、院长周宝国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管理不严、处置不力问题。周宝国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未正确履职,导致该中心浦东分中心多名病人、员工感染,造成不良影响,被免去党内职务和行政职务,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浦东新区区委委员、北蔡镇党委书记蔡永强,党委副书记、镇长徐建军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履职不力问题。蔡永强、徐建军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履职不力,造成疫情外溢,对全局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经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免去蔡永强浦东新区区委委员、北蔡镇党委书记、委员职务;免去徐建军北蔡镇党委副书记、委员职务,按程序免去其镇长职务。

洋泾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黄伟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作风不实、履职不力问题。黄伟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消极推诿、缺乏担当,对分管工作落实不力,对街道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经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免去黄伟洋泾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梅陇镇党委书记陈冬发,党委副书记、镇长张震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履职不力问题。陈冬发、张震在梅陇镇疫情防控工作中,领导组织不力,未能及时有效遏制疫情扩散。经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免去陈冬发梅陇镇党委书记、委员职务;免去张震梅陇镇党委副书记、委员职务,按程序免去其镇长职务。

新虹街道办事处派驻隔离酒店专班负责人李伟康擅离职守问题。李伟康在负责隔离酒店工作期间,擅自离开隔离酒店,违反了隔离场所相关防疫规定。经新虹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对李伟康作出停职检查处理,相关问题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闵行区梅陇镇副镇长任伟萍、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栗爽,在发放保供物资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问题,致使不合格猪肉产品发放给社区居民,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两人均被党纪政务立案,接受进一步调查,并按程序分别被免去副镇长、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职务。

4.江苏省通报疫情防控工作中党员干部履职不力等问题处理情况

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莫阳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杨惠志等人对重点人员失管致疫情扩散问题。2022年3月23日,莫阳社区在接到对上海返回人员李某的转运通知后,未及时沟通对接,放任李某自行回家,也未采取上门查看、安装门磁等必要管控措施,致使李某连续多日未做核酸检测并随意外出,直到26日被检出阳性,造成多人被感染,导致疫情传播扩散。3月31日,杨惠志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其他责任人员受到相应处理。

淮安市洪泽区三河镇赵集村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赵恩思带头违反公共场所疫情防控规定问题。赵恩思作为赵集村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违反淮安市通告规定,对自己经营的棋牌室未予关闭,多次接纳村民聚集打牌并收取场地费。2022年3月18日,赵恩思发现由其负责居家健康监测的仲某某到自家的棋牌室打麻将,不仅没有制止,反而一起参与,造成恶劣影响。4月2日,赵恩思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责令辞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职务。

如皋市丁堰镇卫生院院长姚建华等人违反规定贻误核酸检测样本送检工作问题。根据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规定,核酸样本应在2-4小时之内送检,24小时内无法检测的样本应置于-70℃或以下专用设备保存。2022年2月,姚建华与分管副院长、检验科科长共同商议,决定只在每日15时送检一次,对当日14:30以后采集的核酸样本,仅保管在本院无专用设备的化验室内,直至次日15时才送检,使部分样本在卫生院保存严重超时,有的甚至超过24小时,造成样本失真等风险隐患。3月23日,姚建华受到政务警告处分,其他责任人员受到相应处理。

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副局长宋新落实养老机构封闭管理要求不力问题。2022年3月15日,徐州市发布通告,要求养老院、福利院实行封闭管理。铜山区养老服务中心、康翔护理康复中心两家养老机构未严格落实规定,工作人员随意进出。宋新作为区民政局分管养老服务工作的副局长,对养老机构防疫工作指导不力、巡查不细,未发现相关问题,给疫情防控工作造成风险隐患。3月25日,宋新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5.安徽省通报疫情防控工作中党员干部履职不力等问题处理情况

淮南市寿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中队长兼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副主任谭家如、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常永军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问题。2022年3月25日,根据工作安排,谭家如、常永军本应一同前往凤台县参加会议,但常永军私自回家并未参会,谭家如擅自带社会人员李某前往凤台县参会。之后,常永军将谭家如在会场拍摄的照片发到工作群,以示其参加了会议。凤台县发生疫情后,常永军不如实报告未参会情况,谭家如隐瞒了常永军未参会和擅自安排社会人员去凤台县参会的事实,且社会人员李某也未向居住地报备,一直未落实隔离措施,导致疫情传播风险。4月4日,谭家如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职,常永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马鞍山市含山县交运局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裴世辉未按规定报备个人去向、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问题。2022年3月26日,裴世辉在高速道口防疫查验点工作期间,未经单位负责人批准,违规办理应急车辆通行证,未按规定向单位报备因私外出情况,驾驶车辆前往巢湖市接疫情重点地区返家的儿子。当日返回后,裴世辉向居住地社区进行了报备,社区要求裴世辉父子居家隔离。次日,裴世辉未经单位和社区同意,又驾驶车辆送其堂姐前往巢湖市。裴世辉明知市外返回人员应当落实“落地检”要求,但两次外出返回含山经过防疫查验点时,都没有遵守防疫查验规定,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不良影响。4月13日,裴世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他责任人员受到相应处理。

安庆市宿松县趾凤乡龙溪村村委会副主任李正友未报备个人去向、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问题。2022年3月28日,李正友前往太湖南站,将从疫情重点地区返回的儿子李某接回住所。事后,李正友未如实向单位和居住地社区报备,也未按规定居家隔离。3月29日至4月1日,李正友多次参加乡、村有关会议,且不戴口罩多次出入快递点、乡政府办公室及食堂等公共场所。4月1日晚,其子李某核酸检测确认阳性,导致包括部分乡村干部在内的42人次密接,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4月2日,李正友受到政务记大过处分,并被责令辞去龙溪村村委会副主任职务。

铜陵市义安区胥坝乡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胥坝乡党委、政府未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防控机制层层失守,防控措施存在漏洞。3月2日至3月15日,自疫情重点地区返乡人员黄某多次途经该乡防疫查验点,该乡防疫工作人员均未查验其健康码和行程码,且该乡在多轮摸排重点人群工作中,均未发现黄某为疫情重点地区返乡人员,造成对黄某漏管脱管。3月16日,黄某核酸检测确认阳性,密切接触者300余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4月8日,胥坝乡党委书记盛柏平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乡党委副书记、乡长赵德松受到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乡、村其他责任人员受到相应处理。

6.泉州市通报因疫情防控工作履职不力免除干部职务情况及多人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受到处理情况

3月30日,中共丰泽区委通报免除杨式链、王峰华等4人职务;中共晋江市委通报免除陈希轩、纪刚宏等4人职务。

3月15日至3月24日期间,经村委会多次提醒和通知,村民杜某某(女,59岁,洛江马甲人)违反泉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相关通告规定,多次无故未进行核酸检测,影响防疫工作。杜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洛江警方依法从严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3月25日,违法嫌疑人蒋某某(男,24岁,贵州兴义人),无视洛江区疫情防控规定,为逃避防疫工作人员检查,擅自翻越铁栅栏离开封控小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洛江警方依法从严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3月27日晚,违法嫌疑人祝某(男,55岁,江西九江人)等四人,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在河市镇一公共场所非法聚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祝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洛江警方依法从严对上述四人予以行政处罚。

3月30日,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村民杨某,违反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规定,在公共场所未按照防疫要求佩戴口罩,经防疫工作人员多次劝阻,仍不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杨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处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