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促进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顺利开展,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把勤工助学工作列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积极加以组织和引导,学校各有关单位相互配合,在活动场地及岗位设置等方面,为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创造良好条件。
第三条勤工助学工作由学工部统一管理,学校各系部单位招收勤工助学学生需经学校领导审批后报校学工部,由校学工部负责统筹安排。
第四条勤工助学工作的主要内容是组织学有余力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科技文化服务或劳动服务,学校给予一定的报酬用以改善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五条勤工助学工作要贯彻聘用与教育相结合,监督与服务相结合,奖优与罚劣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上岗。
第六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学校和用人单位的规定,自觉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义务,不得参与有损学校名誉和大学生形象的活动。
第七条学校每年从学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勤工助学基金,资助学校贫困学生。
第二章勤工助学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工作由学工部统筹负责,各用人单位(各系、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配合学工部开展工作。
第十条各组织机构的职责:
学工部的职责有:
(1)制定和改进勤工助学工作管理办法;
(2)制定全校性勤工助学工作计划,研究和处理学生勤工助学中出现的问题;
(3)对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资格审查;
(4)审定各用人单位的勤工助学岗位;
(5)组织、监督和管理日常勤工助学活动;
(6)制定工资标准,确定各用人单位的月工资总额指标及岗位总数指标,结算、发放勤工助学工资,统筹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基金。
用人单位的职责有:
(1)确定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和岗位负责人;
(2)管理本单位勤工助学日常工作;
(3)每月按时统计学生勤工助学工时并报送学生的勤工助学补助金发放表;
(4)配合学工部开展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与管理
第十一条学生工部根据学校勤工助学资金的数额及各单位的需求确定岗位。岗位设置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性岗位,临时岗位的工资标准和录用办法参照固定岗位的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需求固定岗位的用人单位必须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填写《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大学勤工助学用人申请表》,临时岗位的必须在用人时间前一周填写《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临时用人申请表》,经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学工部公开招聘。各系各部门以自己包干经费来支付勤工助学学生工资的,则不在此限。
第十三条岗位一经设定后,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动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用人单位领导和校领导审批后方能更改。
第十五条每个勤工助学岗位所需的工作时间以不影响学生学习为前提,不可无故延长学生的工作时间。社会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安排在节假日的时间,其余时间如确有需要可适当安排在学生课余时间,但也应以不影响学生学习为前提。
第十六条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要坚持缓解办公人手不足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相结合的原则,多挖掘一些适合学生勤工助学的智力型或综合服务型的岗位,禁止虚设和滥设岗位。对于未经批准设立的或虚设的岗位,学生的勤工助学工资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由此产生的纠纷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四章勤工助学人员的资格、录用与考核
第十八条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学校全体全日制在校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优先安排;
(2)品行端正,思想进步,勤奋好学,近一学年内补考科目在两门以内;
(3)近一学年内无违反校规校纪记录;
(4)身体健康,能自觉遵守本规定。
第十九条为贯彻公平、公正原则,所有勤工助学岗位须经学工部公开招聘,学生录用后上岗。
原则上实行一人一岗制,禁止一人多岗的现象,凡是被一个以上岗位录用的学生须从中选择一个岗位。(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能力许可范围内,经本人申请、学校领导批准,允许安排两个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可以对所招聘的学生试用一周,如学生不符合要求,可以辞退和重新招聘。中途需要调整人员的,须经部门领导和学工部同意。
第二十一条勤工助学人员的考核
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勤工助学人员的管理,每月要对勤工助学人员的表现作出鉴定。学生在勤工助学中无法按要求完成岗位任务,或因个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除取消上岗资格外,根据有关校规校纪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五章勤工助学工资标准与发放
第二十二条勤工助学工资标准依据勤工助学岗位的工作性质、劳动强度和作业时间制定。正常工资标准为8元/小时。部分岗位根据其特点,可以固定工资的形式发放,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与学工部共同商定。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做好每月的工时记录,并如实填好勤工助学补助金发放表,经本单位领导审核、学工部审批后送财务科发放。学生用于领取勤工助学工资的一卡通账号不得随意变动,如有特殊原因更换帐号的须及时将新帐号报给财务科,确保以后工资能准确按时发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校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二〇一二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