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公寓管理员队伍建设工作条例(修订)

发布者:学生工作部(处)发布时间:2014-11-21浏览次数:1

闽幼高专学〔2014〕151号

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公寓管理员队伍建设工作条例(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为了贯彻落实“思政一体的公寓管理新模式”的工作目标,以 “管理育人、教育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为宗旨,针对学生的年龄特点以及学校的管理特色,不断的加强、完善公寓管理,优化服务,努力创建“健康、和谐、文明、创新”的公寓氛围,进一步加强学生公寓管理员的队伍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公寓管理员队伍承担学生公寓管理和服务学生的重要职责,对于学生的健康成长和维护校园的安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担任学生公寓管理员,必须爱学生、讲作风、能吃苦、甘奉献。

第二章学生公寓管理员的配备与选聘

第四条 学生公寓管理员原则上采用每栋公寓楼配备两名的配备制度。

第五条 学生公寓管理员年龄必须在50岁以下(含50岁),具备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原则上由学校人事处、学工部根据学校党委的部署,进行统一的招聘和调配。

第六条 学生公寓管理员入职后试用期为一个月,一个月试用期通过后,以临时工性质聘用。

第七条 学生公寓管理员(50周岁以下)转为编外聘用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备本科学历的学生公寓管理员,在我校工作满一年并且考核成绩为优秀;

(二)具备大专学历的学生公寓管理员,在我校工作满两年并且考核成绩为优秀。

(三)具备中专或者高中学历的学生公寓管理员,在我校工作满三年且至少一年考核成绩为优秀,其他两年考核成绩不低于良。

第三章 学生公寓管理员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 热爱工作岗位,全面实施学工部关于学生公寓管理的具体要求,做好公寓内学生管理和服务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关注学生思想、心理、情绪的变化,及时了解信息、掌握信息,并向学工部、系部反馈信息。

第十条 每位学生公寓管理员经常性地下寝室,关心学生的生活,及时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上的一些具体困难,并做好《学生公寓管理员工作手册》。

第十一条 关注学生公寓卫生纪律情况,每天检查、监督寝室内务卫生,执行“每日检查公布情况”制度,及时公布检查情况,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卫生习惯。对纪律不够好的寝室,要进行重点督促。

第十二条 指导学生开展美化寝室,优化环境的活动,共同创建“健康、和谐、文明、创新”的寝室文化氛围。负责文明寝室、五星宿舍的评比,组织寝室文化创建活动,如寝室文化节等活动。每月出刊以公寓生活为主题《生活月刊》,宣传内容为生活与保健小知识,寝室风采,讲文明、树新风的好人好事等。

第十三条 整理、归档各方面的管理资料、检查资料,为评比文明寝室、先进班级、先进系部等提供有效数据。

第十四条 指导学生会生活部开展工作,及时反馈寝室纪律卫生等方面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并作好相关记录。

第十五条 负责公寓的夜间查铺、复查、核实及处理事宜,负责晚查铺后的巡逻工作,负责学生的就寝安全,维护公寓内的秩序。

第十六条 协助处理公寓内的突发事件,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与相关领导。

第十七条 配合保卫部,进行公寓内的安全检查工作,每周对公寓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及时处理。反馈安全隐患问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协助学校保卫处、学工部定期对学生公寓进行纪律安全突击检查。

第十八条 负责公寓的财产管理,进行公共财产使用情况的跟踪,定期向学工部、总务处提供学生使用公物的相关情况。学期结束前必须对所有寝室财产进行全面登记、全面核查。

第十九条 及时处理寝室公共财产损坏情况,自然损坏要及时报修,如发现学生故意破坏公物,要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并协助调查。

第二十条 协助制定每学年公寓住宿方案及实施。

第二十一条 每日认真及时填写工作日志,并向有关部门反馈学生公寓的情况,作好交接班的工作。

第四章 学生公寓管理员的培训工作

二十二本着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学生公寓管理员必须按学校学工部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同时根据继续教育的要求,还应参加学校学工部或有关部门组织的日常培训、专题培训等培训活动。

第二十三学生公寓管理员培训的主要内容为:

(一)学习教育部有关普通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生活管理等方面的相关文件。

(二)学习本校学生管理的相关文件。

(三)学习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生活管理等方面的先进经验。

第二十四学生公寓管理员培训的主要形式为:集中培训。

第五章学生公寓管理员的管理考核

第二十五学校学工部是代表学校党委具体负责建设和管理学生公寓管理员队伍的主要职能部门。

二十六每学期对学生公寓管理员进行一次工作考核,考核结果由学校学工部备案。

二十七学生公寓管理员考核定等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等4个等第。考核结果与学生公寓管理员的职务聘任、奖惩等挂钩,学年考核总评成绩与学生公寓管理员绩效考核挂钩。

第二十八对不称职的学生公寓管理员应进行批评教育,仍无改进者报学校人事处予以解聘。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由学校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