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下达2016年度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的通知》(闽教学〔2016〕41号)精神,我校将组织开展2016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五年专五年级及三年专二、三年级的在校学生。
二、对象产生
(一)“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从2015-2016学年学校优秀三好学生获得者中评选产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从2015-2016学年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且获得二等奖学金及其以上荣誉者中评选产生。
三、推荐名额
(一)根据省教育厅分配给我校的名额,“国家奖学金”获得者1名,“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80名。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额由学工部根据评选范围内学生总数中各系所占比例进行分配。
四、评选方式
(一)评选工作采取各系推荐、校学工部评审、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批的方式进行。
(二)“国家奖学金”每系评选、推荐1名候选人,“国家励志奖学金”各系按学工部分配的候选人名额等额评选、推荐。
五、工作安排
10月17日前:各系进行评选、推荐,向校学工部报送候选人名单,并附上候选人情况一览表。
10月19日前:校学工部提出审核意见。
10月21日前: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委员会审定推荐名单。
10月25日前:学校将推荐名单报送省大学生资助中心。
六、材料报送
(一)材料项目
1.“国家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双面打印);
(2)《“国家奖学金”候选人情况一览表》及相关凭证(奖状复印件等);
(3)“国家奖学金”候选人个人事迹简介;
2.“国家励志奖学金”
(1)《“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双面打印);
(2)《“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情况一览表》。
(二)报送要求
1.材料以纸制和电子版形式同时报送;
2.报送时,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等有关信息应核实清楚,确保准确无误。
七、有关要求
(一)各系应根据我校《“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校学工部下达的名额指标范围内,按规定的程序认真组织评审,确保“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分别用于特别优秀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
(二)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对象不包括当年入学的新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符合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同一学年同一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示制。在向上级报送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前,应将上报的获得者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严禁弄虚作假,如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各系应按本通知的要求,抓紧时间开展评审活动,认真做好有关“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评审、材料报送等工作。
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