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高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教办学〔2017〕4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一)本办法所指的学生为通过注册取得正式学籍的我校全日制高职学生。
(二)本办法所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认定应由学生根据本人实际情况提出申请,并由其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真实有效的证明,认定的依据事实清楚,确凿无疑。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工作制度,确定合理标准,规范操作程序,实行班级民主评议、系初评与学校评定相结合的认定办法,确保认定的公正性。
三、认定机构
(一)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学校学生工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纪检监察处、学工部、财务科等部门负责人和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系党总支副书记为成员,负责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学工部,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三)系认定工作组
系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系党总支副书记任组长,学生辅导员、班导师等为成员,负责本系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事务。
(四)班级认定评议小组
班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生活委员和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本班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事项。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本班学生人数确定,一般不少于本班学生人数的10%,并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布。
四、类型与比例
根据家庭贫困程度,认定结果分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等两档,并原则上分别按学校在校生数的15%、5%比例认定。
五、认定条件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的基本条件为: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在校学习、生活等基本费用无可靠保障,有完成学业的经济方面困难。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视为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条件:
1.家庭经济来源以务农收入为主,兄弟姐妹中有两人以上(含两人)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或由于自然灾害而引起家庭收入大幅度减少、陷入贫困的;
2.父母双方下岗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
3.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4.家庭遭遇不可抗力而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5.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6.父母离异导致家庭收入明显下降、陷入贫困的;
7.属于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农村五保户子女、孤儿,且家庭收入低;
8.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认定的基本条件为:无直接经济来源,无力缴纳学习费用,难以维持在校学习期间的基本生活。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视为符合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基本条件:
1.来自国家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家庭的困难学生;
2.来自本年度民政部门审定的低保家庭的困难学生;
3.家庭经济困难且学生本人身患残疾的;
4.属于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农村五保户子女、孤儿,且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的;
5.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直接经济来源的;
6.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无兄弟姐妹,或有兄弟姐妹但无力供养,没有直接经济来源的;
7.学生因自身患严重疾病、受到重大伤害、遭遇意外事故、家庭发生灾祸等突发事件,导致经济状况严重恶化的。
六、特殊情况处理
(一)烈士子女、孤残学生等家庭经济困难者,虽本人未主动申请,但有相关档案材料证明情况属实的,可列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并可不予公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与资助资格:
1.使用高档手机等高档电子产品的;
2.常出入商业性娱乐场所消费的;
3.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七、认定程序
(一)告知
招就办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各系在每学年末,向下一学年仍将在校学习的旧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申请
需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评议
每学年初,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组织有关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所提交的上述两表,核实申请者的家庭人均收入、本人日常消费行为、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情况等有关信息,对照本办法规定的认定基本条件,认真进行民主评议,初步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以一定方式在本班范围内公示有关情况。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在班级公示后,报送所在系认定工作组进行评定。
(四)初评
系认定工作组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的评议结果,并进行本系范围内进行横向比较和综合评定。
初步评定结果可在征求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再次研究,然后确定本系的公示名单。
(五)公示
系认定工作组在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及档次在本系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师生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复议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确实与认定工作要求有出入,学校、系可对公示内容作出调整。
(六)认定
经公示、调整后,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系党总支副书记汇总本系的认定结果,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审核并在全校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认定结果。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将最终认定结果反馈到各系。
(七)建档
各系根据学校的最终认定结果,收集、整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建立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加以妥善保管。同时,向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上述两表(每生一份)。
六、检查与处理
(一)学校和各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走访等方式进行情况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弄虚作假者的认定与资助资格,收回其已领取的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学校、系和班级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情况。各系应为有关学生建立诚信档案。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系、班级应及时报送有关信息,更新相关档案,学校据此调整认定对象。
(三)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出现本办法规定的取消认定与资助资格行为的情况,学校可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七、其他事项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系认定工作组和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应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按认定工作程序,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违者应受追责。
(二)本办法如与上级相关精神相悖的,以上级相关文件规定为准;学校此前所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三)本办法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闽幼高专学〔2012〕180号)同时废止。
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7年4月7日
![]() | 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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