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17〕44号)精神,我校将组织开展2017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五年专五年级及三年专二、三年级的在校学生。
二、评选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申请人
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思想品德好。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品行端正,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学年操行评定成绩为“优”;
2.学习好。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严谨,2016-2017学年学业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学生的前5%以内,各考试科目成绩均达“及格”及其以上,各考查科目成绩均达“合格”及其以上;
3.身体好。认真上好体育课,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有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生理、心理素质,身心健康;
4. 综合测评成绩好。2016-2017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学生的前5%以内。
说明: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可优先推荐,实施时按闽教学〔2017〕44号文中的有关标准执行(下同)。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人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2016-2017学年经过学校认定为贫困生;
2.思想品德好。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品行端正,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学年操行评定成绩为“良”以上;
3.学习好。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严谨,2016-2017学年学业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学生的前30%以内,各科成绩均达“及格”及其以上,考查科目成绩达“合格”及其以上;
4.身体好。认真上好体育课,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有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良好的生理、心理素质,身心健康;
5.2016-2017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居本专业的前30%以内。
说明: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可优先推荐。
三、推荐名额
(一)省教育厅分配给我校的名额为:国家奖学金获得者2名,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100名。
(二)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额统筹使用,不分配至各系。
(三)学工部根据评选范围内学生总数中各系所占比例,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额。
四、评选方式
(一)采取各系推荐、学工部评审、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批的方式。
(二)每系评选、推荐1名国家奖学金候选人。
(三)各系按学工部分配的候选人名额,等额评选、推荐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
五、工作安排
10月12日前:各系进行评选、推荐,向学工部报送候选人名单,并附上有关候选人情况一览表。
10月16日前:学工部提出审核意见。
10月18日前: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定推荐名单。
10月18日至10月24日:学校公示推荐名单。
10月25日前:学校将推荐名单报送省大学生资助中心。
六、材料报送
(一)材料项目
1.国家奖学金材料
(1)《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双面打印);
(2)《国家奖学金候选人情况一览表》及相关凭证(奖状复印件等);
(3)国家奖学金候选人个人事迹简介。
2.国家励志奖学金材料
(1)《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双面打印);
(2)《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情况一览表》。
(二)报送要求
1.须同时报送纸制和电子版的材料;
2.报送时,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等有关信息应核实清楚,确保准确无误。
七、有关要求
(一)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对象不包括当年入学的新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符合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同一学年同一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各系应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以资助工作人员、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小组,及时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确定本系拟推荐的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并按本通知规定的程序,将有关材料报送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
(三)各系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本通知,按规定的程序认真组织评审,确保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分别用于特别优秀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
(四)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应按有关文件规定,对各系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候选人的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的学生是否符合资格条件、报送的学生申请材料是否准确等方面进行集中评审。
(五)在向上级机关报送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前,应将拟上报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
(六)在开展本项工作时,有关部门、系部和人员应坚持廉政原则。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现象,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相应责任。
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