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解除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条为实现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在严肃校规校纪的同时,鼓励受处分的学生认真悔过、积极上进、健康成长与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受到处分的学生,自收到违纪处分决定书之日起,须在考核期满后,方可申请解除处分。受处分学生的考核期限,警告和严重警告为6个月,记过和留校察看为12个月。
第三条 学生解除处分的条件为:
(一)基本条件为:
1. 在考核期内,无因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令、法规、治安管理规定而受到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罚现象;
2.在考核期内,态度端正,在思想、学习、生活、日常活动中表现良好;
3.在考核期内,按每三个月一次的要求,认真撰写思想汇报,并主动向辅导员汇报思想和表现情况(若经考察无法按期解除处分者,此项汇报应持续到处分可解除时为止);
4.在考核期内,学习成绩无不及格现象,操行成绩达到良好以上;
5.在申请解除处分时,班级民主评议通过率高于2/3。
(二)申请解除记过及以上处分者,还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考核期内,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20%或提升20%及以上;
2.在考核期内,积极参加各种科技、文化、体育活动,在国家、省市级、校级、系级举办的各类比赛、竞赛中获得奖励;
3.在考核期内,热心集体事务和公益活动,在抢险救灾、志愿服务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校级及其以上表彰;
4.在考核期内,有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做出其它重大贡献或为学校赢得荣誉,且经学校核实认可的表现。
第四条 学生解除处分的办理程序为:
(一)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满后,写出书面申请报告,填写《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解除违纪处分申请表》,向所在系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并报告分管辅导员。
(二)辅导员根据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内的日常表现及考核档案,组织班级全体学生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初步意见。
(三)所在系接到学生解除处分申请材料后,召开系党政联席会议,听取辅导员关于申请解除处分学生在考核期内的思想、现实表现的情况汇报,审查相关材料,研究和提出解除处分的建议。
(四)学工部在收到系所报解除处分材料后,审核相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学校审批。
(五)学校召开会议,做出解除违纪学生处分决定,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
(六)所在系将解除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
第五条 学生处分解除后,恢复其参与各项评优评先和享受资助的资格。
第六条解除处分学生的有关材料应及时、完整地归入其本人的学生档案。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解除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闽幼高专学〔2012〕2号)同时废止。
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7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