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幼高专学〔2017〕108号
关于印发《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
综合素质测评条例(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各系部,各直属机构:
现将《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条例(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7年10月9日
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条例(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提高自身素质,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根据“理念育人、环境育人、制度育人”的理念,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大学生素质的综合评价,测评的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方面的表现。测评时,按照每个类别的分值和学生的实际表现,根据所占的比例算出总分,以此评定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三条 综合测评的分数由基本分、附加分、扣分等三个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分满分为100分,附加分、扣分无上下限。
第四条 基本分、附加分、扣分按各项实得分计算,累计后成为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
第五条综合测评是学生各种评优奖励的依据,是毕业生推荐就业的依据。综合测评成绩总评不及格者(低于60分者)不予毕业。
第六条综合测评是学生获得各种评优奖励的依据,也是毕业生获得就业推荐的基础。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总评不及格者(即低于60分)不予毕业。
第七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章 基本分
第八条 基本分的评分内容包括品德表现、学业成绩、文体表现等三项,共100分。其中,品德表现占25%,即25分;学业成绩占60%,即60分;文体表现占15%,即15分。
第九条 品德表现测评包括以下八项内容:
(一)政治态度及表现。主要考察学生的爱国主义与民族主义精神、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信仰、对待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态度、对时事政治的关心程度以及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的表现。(满分为20分)
(二)遵纪守法表现。主要考察学生的法制观念和组织纪律观念,以及遵守和维护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的行为表现。(满分为15分)
(三)对集体态度及表现。主要考察学生能否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能否自觉地参加学校、班级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是否关心集体、具有集体荣誉感。(满分为10分)
(四)社会公德及劳动态度。主要考察学生对待公益劳动、义务劳动、值周劳动和完成宿舍、课室、卫生包干区等轮值工作的态度、行为表现和吃苦耐劳的精神。考察学生在公共场所是否能够遵守公共秩序,是否注意公共卫生,爱护公共财产和公共设施。(满分为10分)
(五)人际关系。主要考察学工处理人际关系的方法、艺术和效果,是否能够做到尊敬师长、尊敬他人、助人为乐、与人为善,是否具有谦让互谅和团结协作的精神;在与人交往、待人接物的过程中能否做到讲文明、讲礼貌。(满分为10分)
(六)文化修养和学习态度。主要考察学生对所学专业的热爱程度,是否重视自己的文化修养,对学习所持的态度等。(满分为15分)
(七)生活作风。主要考察学生的生活作风和生活习惯,能否做到按时作息、讲究卫生、内务整洁、俭朴正派。(满分为10分)
(八)工作能力及成绩。主要考察学生对工作的态度、组织能力、工作成绩等。(满分10分)
品德表现的计分方法为:每项分A、B、C、D、E五个等级,以百分制计分,总分乘以25%等于实际得分。
第十条 学业成绩测评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学业成绩以学期末教务处提供的成绩为依据,各科期末总评原始成绩的计算按教务处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留级生经批准免修的规定课程,其期末总评成绩按原成绩计算。
(三)学生因病经批准免修体育课,其成绩体育成绩按60分计算。
(四)规定课程中补考合格的科目按60分计算,补考不合格者仍按补考前的成绩计算。
(五)考试作弊、无故缺考者该课程按0分计。
(六)由于特殊原因经批准缺考者,该课程不计入测评。
(七)采用等级记分制的科目,需按以下标准换算成百分制:
1.五级记分制:90分,80分,70分,60分,50分;
2.四级记分制:85分,75分,65分,50分;
3.三级记分制:85分,60分,50分。
学业成绩的计算办法为:以百分制评分的总分乘以60%等于实际得分。
第十一条文体表现的测评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一)体育达标情况。主要考察学生对体育课的态度,新生在军训中的表现及达标情况。(满分为30分)
(二)平常锻炼及参赛表现。主要考察学生是否坚持体育锻炼,是否自觉参加早操及各种体育活动和比赛。(满分为30分)
(三)文娱活动表现。主要考察学生参加集体组织的各种文娱活动和比赛的表现,及能否做好后勤等服务工作;是否为搞好集体的文娱活动出谋献策。(满分为40分)
文体表现的计分方法为:每项分为A、B、C、D、E五个等级,以百分制计分,总分乘以7.5%等于实际得分。
第三章 附加分
第十二条品德表现方面附加分按以下办法计算:
(一)学生干部任职加分
学生干部一学年内履行职责,称职者可加0.5—1.5分,不称职者不加分。兼任多个职务者,以最高一级加分,不累加。
加分标准如下:
1.校团委副书记、部长和副部长,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部长和副部长,校社团联合会主席和副主席,校学生自律会主任、副主任、部长和副部长,系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系团总支书记和副书记,均按工作表现分为“称职”“良”“优”三个等第,分别加0.9分、1.2分、1.5分。
2.校学生会委员,校团委委员,校社团主要负责人,系学生会部长和副部长,系团总支委,班长和副班长,班团支部书记和副书记,均按工作表现分为“称职”“良”“优”三个等第,分别加0.7分、1分、1.3分。
3.校学生会、校学生自律会和校团委的干事,系学生会和系团总支的干事,班委和班团支委,均按工作表现分为“称职”“良”“优”三个等第,分别加0.5分、0.8分、1.1分。
注:学生干部的考核,采取学校、系共同负责、分级考核的原则。即校级学生干部以学工部、校团委的考核为主,综合系的意见;系学生会主席、团总支书记以系的考核意见为主,综合校团委的意见;其他学生干部由系负责考核。
4.获省级先进集体称号者,主要负责人加1分,一般干部加0.3分;获市厅级先进集体、学校先进集体称号者,主要负责人加0.5分,一般干部加0.1分。
5.获校文明宿舍的宿舍称号者,舍长加0.3分。
(二)个人表现优异加分
1.获省级优秀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称号者加2分;获市厅级优秀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称号者加1.5分;获厅直属学校优秀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称号者加1.2分;获校级优秀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称号者加1.0分。
(二)获省级三好生者加1.5分;获校级三好生者加1分。
(三)因好人好事、志愿服务,受学校通报表扬或奖励者加0.5分,受县、市、省、全国通报表扬或奖励者分别加0.5分、1分、1.5分、3分。
(四)获校文明宿舍称号者,成员每人加0.2分。
(五)无偿献血者加0.5分。
第十三条学术方面附加分按以下办法计算:
(一)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与专业相关的论文,每篇加0.5分;专家鉴定认为质量特别高者,酌情加1-1.5分。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与专业相关的译文,每篇加0.3分。同一文章,若多次发表或被转载,只计最高分。
(二)凡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技能(如基本功、英语口语、电脑技能等)比赛,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0.5、0.3、0.2分。
(三)在学校、省、全国级优秀作品展(限文化部、文化厅、美协、书协、设计协会、不含教学汇报展和其他团体、单位、个人举办的展览)中有入选作品者,分别加0.1分、0.5分、1分;凡在上述展览中获得一、二 、三等奖和优秀奖者,校级展览者分别加0.4分、0.3分、0.2分、0.1分,省级展览者分别加1分、0.7分、0.5分、0.3分,全国展览者分别加1.5分、1.2分、1分、0.5分。同一件作品多处(次)展示或获奖,以最高档次加分,不累计加分。先获低奖后或高奖,按奖分差额补加分。
(四)在学校、省、全国级大型文艺比赛(限文化部、文化厅、音协主办,不含教学汇报演出和其他团体、单位举办的演出)中获入围资格者,分别加0.1分、0.5分、1分;凡在上述比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者,校级比赛者分别加0.4分、0.3分、0.2分,省级比赛者分别加1分、0.7分、0.5分,全国级比赛者分别加1.5分、1.2分、1分。同一节目多次获奖,以最高档次加分,不累计加分。
(五)非英语专业的学生,通过公共等级英语或大学英语二级考试者加0.3分,通过大学英语四级或公共英语三级考试者加1分,通过大学英语六级或公共英语四级级考试者加1.5分。
(六)中文方向的学生,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达一乙者加0.5分。非中文方向的学生,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达二甲者加0.5分,达一乙者加1分。
第十四条文体表现方面附加分按以下办法计分:
(一)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比赛,每次加0.1分;个人赛获第一、二名者加0.3分,第三、四名者加0.2分,第五、六名者加0.1分;团体赛获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加0.3分,非主力队员加0.1分。
(二)参加大学生运动会的运动员,按校级分数加倍计算。获体育道德风尚奖,每人加0.2分。
(三)田径比赛破校运会、省大运会、全国大运会纪录者,每次分别加0.5分、1.5分、3分。
(四)非音乐专业的学生,参加学校文艺汇演或比赛者,每次加0.1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0.4分、0.3分、0.1分。
(五)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园文化活动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0.2分、0.15分、0.1分。
(六)获校推普活动积极分子称号者,加0.2分。
(七)创新创业项目入驻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园并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项目负责人加1分,项目成员加0.5分。
(八)在学校、省级、全国级创新创业和职业生涯规划相关竞赛中获入围资格者,分别加0.1分、0.5分、1分。凡在校级、省级、国家级创新创业和职业生涯规划相关竞赛中获得获得一、二 、三等、优秀奖者,校级分别加0.4分、0.3分、0.2分、0.1分,省级分别加1分、0.7分、0.5分、0.3分,全国级分别加1.5分、1.2分、1分、0.5分。
第十五条勤毅课满分为7.5分,以百分制评分,总分乘以7.5%等于实际得分。
第四章 扣分
第十六条扣分按以下办法计算:
(一)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游行者,视其情节扣1-5分。
(二)旷课每节扣0.4分,迟到、早退每次扣0.1分。
注:政治学习、形势教育、升旗仪式、组织生活、班会、公益劳动及其他规定参加的集体活动等无故缺席按旷课时数折算扣分。
(三)故意损坏公物者,视情节和后果扣0.5-1分;
(四)违规用电扣0.4分,私接电线扣1分。
(五)违法着装规定上课者,每次扣0.1分,染发、烫发、男生留长头发者扣0.2分。
(六)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无故晚归每次扣0.1分,外宿每次扣2分,异性非法同居者扣10分。
(七)发生其他不团结、不文明、不道德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每次扣0.5分;
(八)受学校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处分者,每次分别扣2分、4分、6分、8分、10分。
(九)受学校党团内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撤消职务、留党(团)察看、开除党(团)籍处分者,每次分别扣1分、2分、4分、6分、8分、10分。
(十)属同一次错误受多方面处分者,按最高一方面扣分。
第五章 测评程序
第十七条 测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辅导员在规定时间内,将系汇集的本系学生学业成绩、考勤、奖惩记录材料,以及附加分、扣分的情况,向全体学生公布。
(二)学生根据《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综合测评评分表》进行自评。
(三)在辅导员的指导下,由班长、团支书及学生代表(五名,由全班学生选举产生)组成班级测评小组,对全班学生进行班级评定。
(四)辅导员根据班级评定的结果,结合学生的表现,核定学生的测评分数。
(五)班级测评小组根据辅导员核定后的分数进行汇总,并按从高到低分进行排序,填写《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综合测评排名总表》。
(六)测评结果在班内公示三天。如对测评结果有异议,学生可在三天内向辅导员提出申诉,由班级测评小组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申诉的学生。
(七)班级将测评材料及结果报系审核。
(八)系将学生测评结果报学工部审批、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条例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案》(闽幼高专学〔2017〕6号)同时废止。
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办公室 2017年10月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