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幼高专学〔2017〕109号 关于印发《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 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的通知

发布者:学生工作部(处)发布时间:2017-10-16浏览次数:1

闽幼高专学〔2017〕109号

关于印发《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

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各系部,各直属机构:

现将《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7年10月9日

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

违纪处分条例(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维护学校的稳定,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更好地完成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格人才的任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的好坏,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三条除开除学籍处分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其中警告和严重警告设置6个月的考核期限,记过和留校察看设置12个月的考核期限。

第四条对学生实施处分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合法。调查取证应依法、全面、客观、公正,且调查人员不少于两人。询问应做笔录,并经被调查人同意签字。

第五条处分决定的报批、送达程序及处分材料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学生纪律处分事宜由学工部主管,所有处分材料在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后,由各系保存,在学生毕业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二)对学生的纪律处分由学生所在系提出处分意见,学工部审核并拟订处分决定报校长审批,以学校名义作出处分决定。学校拟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或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处分决定的,应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处分决定书应包括下列内容: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和相关影响;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且要加盖学校印章。

(四)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五)属开除学籍的,需报福建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条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受处分的学生,对所犯的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在考核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系、学工部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可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者或在处分考核期限内又有违纪行为者,从重处分。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其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七条对处分未解除的应届毕业生,毕业时按结业处理;结业参加工作后由所在单位对其在一年内的表现写出考察意见,经学校考核,若确有进步表现,则可解除处分,由学校补发毕业证书;表现差者,不再补发毕业证。

第二章违纪处分

第八条策划、组织煽动闹事、扰乱正常秩序或社会治安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情节严重,经教育能认识错误并改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有下列扰乱正常秩序和社会治安行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在餐厅、餐馆、宿舍或其它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等扰乱公共秩序者;

(二)扰乱宿舍、课堂、校园、会场、影剧场等场所公共秩序者;

(三)不尊重教职员工,因考试成绩等原因,对教职员工进行侮辱、谩骂或恐吓行为者;

(四)拒绝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五)故意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

(六)用匿名信或其它形式诬告或诽谤他人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违反有关法规,不听劝阻,带头集会、游行;

(八)散布封建迷信,在校内非法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条违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偷窃、诈骗、敲诈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者,视其作案价值大小、认错态度好坏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偷窃、诈骗手段恶劣或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用他人证件、学校餐卡、冒领他人钱物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伪造、涂改证件者或假冒身份实施欺骗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作案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按有关规定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不满200元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损坏公物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赌博者(包括变相赌博)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用麻将、扑克及其它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组织并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寻衅滋事、挑起事端、策划、参与打架者,作伪证、提供凶器威胁受害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挑起事端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挑起事端),视造成后果和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策划打架者: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引进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肇事者,从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打架者: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聚众斗殴者,给予组织、策划者开除学籍处分;其他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作伪证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当事人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六)袒护或偏护: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伤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者的医药费、营养费和误工费。如不按期缴纳赔偿,给予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五条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观看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片或黄色网站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不交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抽烟、酗酒、吸毒、贩毒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抽烟者予以警告以上处分;

(二)酗酒者予以警告以上处分,酗酒后肇事者从重处分;

(三)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调戏、侮辱他人,或以其他方式损害他人人格或人身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异性宿舍留宿及留宿异性者均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公众场所举止猥亵,情节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发现本宿舍留宿异性,不及时主动报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有下列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分:

(一)应在学生公寓住宿的学生未经请假和准假而不在校住宿者按旷铺处理。旷铺一次者给予警告处分,二次者给予记过处分,三次及其以上者视具体情况予以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二)替铺、虚报住宿情况,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至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学生公寓内使用危险物品、违章电器或使用明火,对负有主要责任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存放危险物品和违章电器第一次发现,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劝说,再次发现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同寝室成员如拒不说明危险物品和违章电器的所有者、使用者,视具体情况,给予该寝室所有成员以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四)攀爬学生公寓门窗、栏杆,翻越学校围墙、防护网者,视具体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学生公寓内违反消防规定,引发消防隐患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六)强行冲撞校门口保卫工作人员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七)多次违反校园门禁纪律,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违纪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或其它高技术、技能窃取金钱、财产、服务或有价值数据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不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登录非法网站、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考试违纪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考试舞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弄虚作假、用欺骗手段骗取学校奖学金、各项评优、减免学费、困难补助、助学金或助学贷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学生考勤办法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旷课视旷课节数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达8节,给予公开批评处分。

(二)旷课达15节,给予警告处分。

(三)旷课达23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旷课达30节,给予记过处分。

(五)旷课达53节,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六)旷课达60节,予以退学处分。

注:旷课节数按一学期累计。

第二十三条违纪者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处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者;

(二)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者。

第二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据不承认,无理狡辩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三)屡次违反校纪的;

(四)有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一)因违纪受到处分者,在处分未解除前取消各类评先评优的参评资格;

(二)受处分者,在处分未解除前取消申请奖学金、减免学费的资格。

第三章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学校其它规定的,根据情节参考本校有关规定,经校有关部门研究决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处分未被撤消期间仍违反校纪校规者视情节给升级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或以下”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所述的学生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学生。

第三十条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相近条款之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学工部。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办公室2017年10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