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幼高专学〔2017〕110号 关于印发《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者:学生工作部(处)发布时间:2017-10-17浏览次数:1

闽幼高专学〔2017〕110号

关于印发《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各系部,各直属机构:

现将《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7年10月9日

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

申诉处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切实维护学生正当权益,及时调解排除有关学生事务纠纷,促进学校稳定与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对同一处理决定提起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三条成立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二章机构组成

第四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委员11名,由校领导和学工部、保卫科、教务处、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5名,教师代表2名,学生代表3名,学校法律顾问1名组成。

第五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校领导担任;副主任2名,由学工部部长、教务处处长担任。

第六条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应定期向全校公布,原则上一年公布一次。

第七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接收申诉申请书,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申诉范围

第八条学生认为学校有关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违规、违纪处分,各类行政措施或其它有损本人正当权益,经正当行政程序处理无法解决的,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

第九条学生个体之间的纠纷不在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四章申诉程序及要求

第十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提起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一条自处理、处分或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应知道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应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审议期间,可建议学校暂缓执行对申诉人的原处理。

第十四条申诉事件的处理应通知申诉人及原处理单位代表到会说明情况,以公开方式进行。若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

第十五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的,委员的意见应予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六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学校有关部门和个人有协助的义务。

第十七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议事项,应由出席委员过1/2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

第十八条根据申诉事件的需要,学生事务申诉委员会可邀请有关人员或职能部门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将相关申诉事件的决议反馈给申诉人及事件原处理单位。

第二十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提起申诉的学生对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决议有异议的,在接到决议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福建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二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如有与申诉事务直接关联的,应回避。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办公室2017年10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