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福建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办学历史悠久,源自1915年创办的福州协和幼稚师范学校。2005年5月由福建省福州幼儿师范学校和福建省福州艺术师范学校合并升格,组建福建儿童发展职业学院,2012年5月改用现名。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服务社会”和”学高身正、知行合一”的办学理念,突出教师教育特色,以创建特色鲜明、质量优良、规模适当的高水平高等专科学校为办学奋斗目标,以 “做”优”学前教育,做”强”小学教育,做”特”艺术教育、做”大”数字化教育”为重点专业建设发展战略,着力培养有爱国情怀、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本领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福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依法办学,依法治校,规范学校及其举办者的办学行为,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保证学校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地向前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按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全称为: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英文译名为:Fujian  Preschool  Education  College);校名简称为:福建幼高专(英文译名为:FPEC)。

第三条  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须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和教育部备案。

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举办和福建省教育厅管理。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核准,确定与办学资源相匹配、师生员工比例合理、办学效益高的办学规模。

第六条  学校现有三个校区,其中仓山校区为主校区,地址为: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长安路89号;白马校区地址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白马北路勺园里49号;金山校区地址为: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山浦上工业集中区鼓楼园15号。

第七条  学校网址为:http://www. fjys.edu.cn

  学校中文校名字体采自米芾体(见图示一)。

图示一:

 

  学校校徽为题有中文米芾体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员工佩戴的为红底白字,学生佩戴的为白底红字(见图示二)。

图示二:

 

第十条  学校徽志是圆形、白底、以中心部位红色小篆繁体汉字”师”字图形为基础的徽标。其中,”师”字的寓意为塑造师表之魂的核心办学理念和体现百年师范教育历史的传承性,其下方”1915”表示学校的建校时间,”Fujian Preschool Education  College”是学校的英文校名;外环上方的”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学校的中文校名全称,下方的水波图形象征悠远绵长的”师源”(见图示三)。

图示三:

 

十一 学校校旗为中央印有学校徽志标准组合的红色长方形旗帜(见图示四)。

图示四:

 

    十二  学校校训为”学高为师,身正为范”。

    十三 学校校歌是《师颂——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歌》。

第二章  社会功能

第十四条  学校的社会功能包括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

学校将培养人才作为根本任务和工作中心, 重点做好教育教学工作,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十五  学校强化教师教育特色,着力培养有爱国情怀、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本领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福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十六条  学校组织和鼓励师生开展学术研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创新能力和科研工作社会效益。

十七 学校利用自身资源和专业优势开展社会服务,受托研制教育政策文件,承担学前教育和小学(初等)教育教师继续教育任务,参与海外华文启蒙教育工作,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等。

第十八条  学校发挥文化优势,积极弘扬民族精神,培养科学精神,传播大学精神,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求和实际条件,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办学外向度,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开展多类型、多层次的中外合作办学和师生、学术、经验等交流活动,培养具有宽广视野、职业竞争力和发展后劲的人才和教师队伍,以促进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

第三章  教育形式、学历学制及专业设置

二十  根据国家政策、学校办学条件和社会对人才需求等情况,以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历教育为主,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和非学历教育,为社会提供多种形式的终身教育。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依法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一 学校根据国家、省教育行政和省招生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编制招生计划和方案,按照相关要求录取学生。

第二十二条  学校目前主要开设学前教育、小学(初等)教育和艺术教育等教师教育专业,设置艺术设计等其他专业,并且不断完善以教师教育专业为主、兼顾其他类别专业教育的办学格局。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置和调整专业遵循需求导向原则、优胜劣汰原则、整体优化原则、保持优势原则、稳步推进原则,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专业发展需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需求,并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优化专业结构,办出专业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学校调整专业时,由学院依据社会需求和毕业生就业率、专业结构和布局、办学条件等状况申报,专家组论证,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教务部门审核,校长办公会批准,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审批。

第四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提出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等事项,并报国家审批机关审批;

(二)监督和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推动学校的教育体制改革,确保学校实施的高等教育活动的公益性;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立学校的管理体制,设立领导和管理机构,按干部管理权限施行干部管理权;

(四)根据国家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学校的发展规划,审批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重大基本建设项目;

(五)向学校核拨年度教育经费,对学校办学经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对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等进行监督,组织专家对学校进行办学评估;

(七)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处罚及调整;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举办者履行以下义务:

(一)为学校提供有利于开展办学活动、促进事业发展的政策、体制和社会环境,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

(二)为学校提供必要的教育、教学、实训、科研、生活等办学基础条件,建立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

(三)保证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增长,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自主筹措、管理、使用和处置办学经费和资产;

(四)指导和支持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以及专业建设、师资建设、基本建设等工作;

(五)支持学校面向社会办学,与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创新、技术开发与推广、教育文化艺术等多种形式的交流合作;

(六)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为学校提供办学自主权救济途径;

(七)依法保护学校及其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八)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并及时予以办理;

(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现实条件,进行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办学活动,开展对外教育教学、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方面的交流合作,扩大办学外向度,促进教育国际化;

(三)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制定招生方案,调节招生比例,确定招生人数,录取新生,进行学籍管理;

(四)根据教学需要和教学条件,拟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编写和选用教材、组织和实施教学活动,决定学生考试、考核形式和成绩评判标准,颁发学业证书;

(五)根据管理权限、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制定规章制度,设置内部机构,选配教职工,任免管理干部,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调整和执行工资、津贴分配方案;

(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对师生员工开展教育、管理、考核、晋升和奖惩;

(七)向为促进社会进步或为推动本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

(八)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和处置举办者提供的学校财产、社会捐赠者捐助的财产,以及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资金;

(九)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现实条件,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建设、基本建设等工作;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依法开展办学活动,在民事活动中承担民事责任;

(三)依法建立和实施”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制度,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着力营造崇尚知识、追求真理、自由探索的校园文化;

(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学校实际需要,建立健全和执行管理制度;

(五)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不断增强办学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和执行教职员工工资、津贴分配方案;

(七)合理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受捐赠的财产和国家财政性资助、政府拨款、学费收入、创收收入等资金;

(八)在力所能及范围内,不断改善师生员工的工作、学习、生活等条件;

(九)设立学校奖学金,争取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和贷学金,创造勤工俭学机会,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十)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十一)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工代会)、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信息公开等形式,保障师生员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十二)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指导、监督、评估和奖惩;

(十三)依法保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十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管理体制及组织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九条  中共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条  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规定,由学校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十一条  校党委的主要职责为: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教材建设和管理、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三十二条  校党委在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校党委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和教学科研机构组织实施的行政管理工作机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各行政部门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任免,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校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十一)研究决定需要校长协调处理的其他事项;

(十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由校长授权的学校其他领导主持召开,讨论和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上级纪委和校党委的领导下,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七条  校纪委的主要职责为: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情况,监督党员领导干部履职用权情况;

(三)协助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

(四)依规依纪受理党员群众的信访举报,处置问题线索,开展立案审查,对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和党员进行纪律处理、处分;

(五)受理学校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十八条  校纪委应将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校纪委的运行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各种非常设机构。

校级非常设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并,根据其不同性质,分别由校党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校级非常设机构的运行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学校设置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工作的咨议机构。

校务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其他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各部门、学院和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在职和离退休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以及群团组织和有关单位的管理人员担任。

校务委员会的运行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校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办学思想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审议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平安和谐校园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审议学校人才培养、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科研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基础条件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审议学校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审议学校事关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

(六)审议校党政联席会议提请审议的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七)审议需要校务委员会协调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等职权,就专业建设、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可就学校科学研究、专业建设、教学指导等事项,设立科研工作指导委员会与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以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具体事务,并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临时性的评议组。

第四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科研管理重要文件、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事务。

(二)评定涉及学校教育教学与科学研究重大成果、奖励等学术水平评定事项。

(三)对学校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等学术事务决策提出咨询意见。

(四)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五)审议或处理按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中规定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四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具有代表性,与学校的专业设置相匹配,主要由学校各专业领域政治立场坚定、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的全职在岗的高级技术职务专业人员组成,有一定比例高学历、高学位的青年教师。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亦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五条  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调整和撤并由专家组成的各种专门委员会,负责研究和提出专门工作方案,贯彻落实校党委和行政的决定。

校长授权校级专门委员会对有关行政领域事务进行咨议,保障学校各类专门行政事务的科学民主决策。

校长对校级专门委员会的意见有提请复议权。

校级专门委员会的运行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在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基本职责,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校工会委员会的运行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学校建立健全两级工会组织。

第四十七条 校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校教代会的代表以教师为主体,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按照有关规定当选为校教代会代表。

校教代会主席团是校教代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校教代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校教代会的运行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学校实行两级教代会制度。

第四十八条 校教代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文化建设、办学条件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校内分配、福利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工作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校工会商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九)审议需要校教代会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九条 共青团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在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志愿者服务、提高学生素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校团委的运行和管理规则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  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校学代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校学代会选举产生校学生委员会。

校学代会和校学生委员会的运行和管理规则另行制定。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学代会制度。

第五十一条  校学代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二条  校学生会在校党委、省学联的领导下和校团委指导下,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福建省学生联合会章程》等制定本组织章程,并按其处理学生自身事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实现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校学生会可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推选代表出席、列席与其学业、生活、奖惩等有关会议。

校学生会的章程和运行、管理等规则另行制定。

学校建立健全校、院两级学生会组织。

第五十三条  学校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以及工会、共青团、妇工委等群众组织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内部行政职能部门和教学科研等工作机构。

学校内部行政职能部门和教学科研等工作机构的设立、变更、撤并以及工作职责的设定、调整等,由校组织机构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议,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由校党委会议审定。

学校内部各行政职能部门和教学科研等工作机构根据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履行工作职责。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并可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管理模式。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设立、变更和撤并。

学校按照事权相宜、权责一致、减少层次、重心下移、增强活力、提高效益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规范有序地自主运行。

第五十六条 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社会服务、对外交流与合作、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和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自主开展活动。

学院可根据学校整体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院级教研室、实验实训室、研究中心等机构设立方案,报学校审批。

第五十七条 学校院(系)级单位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院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五十八条 院长是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受校长委托,全面负责本院的人才培养、专业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对外交流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五十九条 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为最高决策形式。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出席人为学院院长、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党总支副书记和委员。根据工作需要,会议主持人可指定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分别由党总支书记、院长主持。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运行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六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决定本院的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等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研究决定本院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三)研究决定本院的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科学研究、人事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决定本院的年度经费预决算、资金使用、办学资源调配、收入分配等方案;

(五)研究决定本院的招生、学生教育管理、学生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需要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协调处理的本院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十一条 学院成立教授委员会,作为学院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机构。

学院教授委员会委员为由本院教职员工民主推选产生的教授、副教授或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委员推选产生。教授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学院教授委员会根据学校授权,审议专业设置、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师评聘、学术评价、教学指导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学院教授委员会的运行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六十二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通识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发展学院等教学机构的运行和管理参照上述对学院的规定进行。

第六十三条  教育科学研究所等校属学术研究机构由学校依据学术研究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进行设置、变更和撤并,以开展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并指导各学院和直属机构科学研究业务工作。

校属学术研究机构的运行和管理规章制度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条 附属幼儿园等实训机构由学校依据专业发展规划而设置、变更和撤并,以开展学生教育教学实践活动为主要任务,并发挥其他相关社会职能。

附属幼儿园等实训机构的运行和管理规章制度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条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托学校成立的福建省幼儿教师培训中心由省教育厅与学校组织、管理。负责全省各级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培训业务指导工作,承担从事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的各级教师进修院校或幼儿园教师培训机构的专任教师培训,承担全省幼儿园高级教师的职务培训,承担省教育厅下达的专项调研与培训项目策划等。

福建省教育厅依托学校成立的福建省学校美育与艺术教育研究中心由省教育厅与学校组织、管理。积极发挥咨询指导作用,承担我省中小学美育项目组织管理,承担省教育厅下达的专项调研与培训项目的策划组织等。

第六十六条  图书馆、考试评价中心、创新创业与实训中心等教辅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各自的服务职能。

图书馆、考试评价中心、创新创业与实训中心等教辅机构的运行和管理规章制度另行制定。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其他依托于学校的组织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规章制度进行运营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与校外单位或组织通过签订协议所成立的合作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规章制度,按照有关协议的约定开展活动和承担法律责任。

六十八 学校成立理事会。校理事会是由热心高等教育,关心、支持学校事业发展的各界有关人士自愿组成的办学咨议机构。

第六十九条  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听取学校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要工作等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促进学校与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的交流合作;

(三)协助学校在海内外筹集办学资金、引进优质办学资源等;

(四)监督校理事会筹集的办学资金、物质的使用和管理;

(五)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享有其他权利和履行其他义务。

校理事会的章程以及组成、运行、议事等规则另行制定。

第六章  经费、资产及后勤服务

第七十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和事业收入为主,建立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机制。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依法面向社会筹措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基本建设等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及其理事会,吸引校友和社会各界的捐赠,以募集资金和物质,扩大办学资源。

校教育发展基金会遵循捐赠自愿的原则,尊重捐赠方对捐赠资金和物质的使用意愿,坚持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充分发挥基金的使用效能。

校教育基金的使用接受税务、财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财务监督,接受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的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的章程以及运行、管理等规则另行制定。

第七十二条  学校执行有关财务管理的国家法律法规,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经费收支实行统一安排、收支平衡的办法。以保证教学需要为重点,持续推进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切实提高政策效能和使用效益,正确处理各项资金供给关系。

学校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利益关系,教职工内部收入分配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第七十三条  学校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学校依法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校名、校徽、徽志、校旗、校训、校歌、校誉、教科研成果以及其他校有知识产权。

第七十五条  学校坚持学校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学校所有、分级监管、单位使用、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对资产实行校、院分级监管制度,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学校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学校依法合理经营对外投资等形成的资产,实现保值增值。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后勤管理、服务体系和机制,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应有的保障条件。

第七章 教职工

第七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七十八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履行工作职责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公正地获得自身职业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获得品德、能力、业绩等方面的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表彰奖励;

(五)及时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九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爱护学生,立德树人;

(二)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学校财产;

(六)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条 学校制订和实施人事工作规划,优化人才队伍结构。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在省委编办核定的编制总量内,合理确定教职工的总量和各级各类教职工的比例。

第八十一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以下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和岗位聘任制度;

(四)教职工校外兼职报告制度。

第八十二条 学校为教职工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行政管理、后勤服务以及、对外交流合作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八十三条 学校尊重并保障教职工在教学、研究、学习等方面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权利。

第八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对外学术交流合作。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和校内分配方案,向教职工给付工资和津贴,并按自身发展水平和经济实力,逐步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八十六条 学校依法制定和实行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八十七条 学校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和健全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九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九十条 兼职教师、客座教师、名誉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等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学校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八章 学  生

第九十一条  学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校培养、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九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学生社团、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艺术等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按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公平获得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和就业指导;

(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组织、参加学生会和其他学生社团;

(八)及时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九)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事业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十)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十一)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十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三)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按国家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交纳学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和助学金后产生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合法维护学校利益;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十四条 学校依法招收学生,按公平公正原则对学生实施教育,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九十五条 学校依法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培养,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顺利完成学业。

第九十六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学习、实训、心理健康教育、文化体育设施等相关服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为学生提供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咨询等服务。

九十七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按国家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九十八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并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学校授权校团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审查和受理成立学生社团的申请,对学生社团进行指导和管理。

九十九  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校学生会按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建立学生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条  学校依法制定适用于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学员管理规章制度。

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依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九章  校  友

一百零一  学校校友是指曾在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及其前身学校学习、进修或工作过的师生员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称号、关心学校事业发展并自愿履行校友义务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一百零二条  校友是学校办学声誉的标志,也是学校联系社会的使者。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人生事业的发展,同时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支持、帮助和参与学校的改革、建设与发展。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并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等特点的校友分会。

校友会的宗旨是团结海内外校友,依靠广大校友的广泛社会影响,宣传推介学校,提升学校的社会声誉,并及时向校友通报学校事业发展情况和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凝聚校友的巨大力量,共同建设学校和促进校友的人生发展。

校友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校友会章程,并依据校友会章程开展活动。

校友会的章程以及运行、议事等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四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社会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进行制定或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学校的举办者、校内各级各类组织机构、师生员工以及校友,均应以本章程为参加学校有关办学活动的根本准则,并履行维护本章程尊严、保证本章程实施的职责。

第一百零五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校长主持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须经校教代会讨论和校长办公会审议,由校党委会议审定,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

第一百零六条  本章程由校党委负责解释。

校党委对本章程的书面解释,与本章程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校党委负责监督本章程的执行,依据本章程审查学校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等的举报和投诉。

第一百零七条  本章程经福建省教育厅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