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教师支教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教育资源的科学配置和合理流动,推动教育事业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为做好支教教师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省政府《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省教育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和完善支教教师工作机制,认真做好支教教师的选派、管理等工作,充分发挥优秀教师的示范带动辐射作用,促进教育事业的均衡发展。
二、组织领导
支教教师工作由学校支教工作领导小组主持,学校人事处牵头经办,有关部门、系部和直属单位配合。
二、支教方式期限
(一)教师支教采用驻点全职支教、在岗兼职支教等方式。
(二)赴宁夏、新疆以及其他农村、山区、海岛、边疆等地区驻点全职支教或在岗兼职支教,期限为一至三年。
三、候选教师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人民教育事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甘于奉献,作风扎实;
(三)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较强,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四)有3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验,助教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五)年龄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支教工作。
四、选派办法步骤
(一)选派支教教师采用个人自愿报名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法。
(二)选派支教教师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
1、公布选派条件、支教单位、工作岗位、支教年限等有关信息,开展自愿报名或组织推荐工作;
2、对报名教师进行资格审查;
3、组织符合选派条件的教师到市级以上医院体检;
4、将资格审查和体检合格的教师名单报送省教育厅;
5、省教育厅研究确定支教教师人选。
五、支教教师任务
(一)承担受援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所教学科教学成绩明显提高;
(二)参与并帮助受援学校开展学科教学、校本培训、教学科研等活动,完成一定数量的示范课、讲座任务,每学期听课、评课不少于15节;
(三)与受援学校青年教师结对子,开展“手拉手”活动,指导受援学校青年教师开设公开课、示范课;
(四)按照有关要求,完成其他对口支援任务。
六、支教教师管理
(一)支教教师由学校和受援学校进行双重管理,以受援学校管理为主。受援学校负责按本校教师的管理要求,对支教教师进行全程、全面的管理(含审批支教教师的请假)。
(二)学校通过定期考核和经常性随机抽查办法,配合受援学校对支教教师进行管理。根据受援学校的考核意见,结合支教教师在支教期间的实际表现,学校对支教教师进行量化考核排序,确定其年度考核等次,发放其绩效工资。在支教期间擅自离岗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教师,一经查实,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支教教师要自觉接受受援学校的管理,认真完成受援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等工作任务(工作量不得低于受援学校同学科教师的平均工作量),严格遵守受援学校的出勤规定和教职工请假制度,按受援学校要求参加其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在支教期间,支教教师在思想道德、业务水平等方面表现较差,或当年请病假累计达2个月、事假累计达15天或旷工累计达10次,学校在当年考核时可将其定为“不合格”,并取消其该年度支教资格和支教经费,限制其3年内不得评聘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参加各类评优评先。
(五)在支教工作结束时,支教教师应提交个人工作总结和自我鉴定。经受援学校提出意见并报当地教育部门审定后,支教教师的个人工作总结和自我鉴定存入其个人档案,作为其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评聘教师职务等的重要依据。
七、支教教师待遇
(一)在支教期间,支教教师的组织人事、工资关系均保持在学校,福利待遇均不变。支教教师是中共党员的将党员关系转移到受援学校,参加该校的党组织生活。支教教师参加属于连续性的学历教育、业务进修培训等活动的费用和符合有关规定的往返学院与支教学校之间的差旅费,由学校按有关标准予以报销。
(二)受援单位负责支教教师的服务工作,为支教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妥善安排支挂教教师的工作和生活。
(三)支教教师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赴宁夏支教的按闽委办〔2000〕159号和闽教〔2001〕人10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赴新疆支教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到其他地区支教的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关于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选派人员支援基层教育工作请示〉的通知》(中办发〔1996〕23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宁夏、新疆驻点支教的教师在出发前,可一次性领取日用品购置费1000元;在支教期间,可享受每人每月1500元的补贴(其中生活补贴1200元,通讯费补贴300元)。在福州八县(市)农村、山区等地方驻点支教的教师,在出发前可一次性领取日用品购置费500 元;在支教期间,可享受每人每月800 元的补贴(其中生活补贴500元,通讯费补贴100 元,交通费补贴200 元)。在省内其他农村、山区、海岛等地方驻点支教的教师在出发前,可一次性领取日用品购置费500元;在支教期间,可享受每人每月1200 元的补贴(其中生活补贴600元,通讯费补贴200 元,交通费补贴400 元)。上述每月的补贴按实际驻点月数发放,每人每学期最多可享受5个月。
(五)在支教期间中表现突出的教师,年度考核可评为“优秀”。支教期满,考核在“合格”及以上的支教教师,评先评优、干部选拔任用、晋升和聘任教师职务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考虑。
八、有关工作要求
(一)参与支教教师选派工作的部门、系部和直属单位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认识对教育支教工作,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切实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工作,挑选政治素质好、思想作风正、教学业务能力强的骨干教师作为人选,圆满完成选派工作任务。
(二)参与支教教师管理工作的部门、系部和直属单位要认清新形势,适应新要求,在各自职能范围内积极支持支教教师开展工作,确保支教工作的有序推进。派出全职支教教师的单位若发生教师缺编问题,由学校内部调整解决,也可由受援学校派教师顶岗。派出兼职支教教师的单位要妥善安排好兼职支教教师的工作,做到本职工作与支教工作两不误。
(三)各有关部门、系部和直属单位要注意了解和掌握支教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积极帮助支教教师解决各种实际困难,及时总结支教教师的工作经验,大力宣传先进支教教师的典型事迹,努力推动支教工作的健康发展。
(四)本意见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和实施。